冯某甲与冯某乙相邻关系纠纷调解案

“四所一庭一中心”机制化解相邻关系纠纷

民事相邻关系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海口市琼山区旧州国土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相邻关系纠纷宅基地房屋建设邻里矛盾“四所一庭一中心”联动机制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初,某村村民冯某甲拆旧屋重建的房屋与同村村民冯某乙所建房屋坐向不同,冯某乙认为该坐向违背乡土民俗,会对其造成影响,故阻拦冯某甲继续施工造成邻里矛盾。经过当地司法所、村委会等多次上门开展调解,冯某甲已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及实际情况对房屋造型及房梁位置进行了整改,但冯某乙依然不满意,要求冯某甲重拆重建,双方僵持不下,矛盾严重激化,司法所将该纠纷通过“四所一庭一中心”联动机制向辖区人民法庭报告,请求指导调解。

处理方式方法

人民法庭收到相关材料后,考虑到双方都是邻居,若“一判了之”,可能无法彻底消除双方隔阂,为帮助邻里双方解开“心结”,化解矛盾,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庭依靠“四所一庭一中心”联动机制,依托当地综治中心平台,会同派出所、司法所、国土所等成立调解小组,开展联合调处工作。

首先,勘察现场,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小组前往该建房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对冯某甲的建房情况、冯某乙实施的阻拦行为进行了全面剖析,调解小组还现场走访相邻村民,从侧面了解双方矛盾背景及当地风俗,为后续调解工作奠定基础。

其次,释法说理,降低不合理诉求预期。在建房现场,双方剑拔弩张、对立情绪严重。调解小组先将双方当事人集中于建房现场旁坐下,引导各方冷静理性表达各自观点。冯某乙认为按照当地风俗,冯某甲新建房屋坐向会导致其诸事不顺,要求对方重拆重建;冯某甲则表示其已办理建房许可手续,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房屋坐向,且自己已经对房屋造型进行整改,无法同意对方重拆重建的意见。针对双方分歧,指导法官适时将普法贯穿调解过程,依据《民法典》及当地乡土民俗交叉分析,对冯某乙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诉求予以释明,降低当事人对不合理诉求的期望值,为后续“背靠背”调解创造机会。

最后,“背靠背”调解,促成邻里握手言和。调解小组分别向双方分析是非对错,在指导法官充分释法基础上,讲明调解可节省时间并降低解纷成本;派出所民警引导双方多换位思考,以便日后邻里街坊和谐共处;国土所工作人员对双方宅基地座落及四至较为清楚,为后续如何施工提供专业意见;司法所调解员草拟和解协议。经过近6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在现场达成和解协议。

裁判要旨

本案系一起非传统概念下的相邻关系纠纷。随着法治的进步,人们对自身生活品质与权利日益关注,相邻关系的内涵也在不断扩展,不仅包括对相邻方采光、通风、排水、安宁、隐私造成的影响,还可能涉及乡土风俗、光污染、气味污染、景观妨碍、信号妨碍等种种难以量化的情形。对于乡土风俗等非传统概念中的相邻妨害如何救济,需视个案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四所一庭一中心”联动机制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案中,在邻里矛盾苗头性问题出现时,司法所将该纠纷通过“四所一庭一中心”联动机制向辖区人民法庭报告。人民法庭会同各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开展调处,调解员和派出所民警将远亲不如近邻的理念贯穿调解工作始终,指导法官结合案情进行普法,本着有利于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方便生活的原则,劝说当事人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国土所工作人员发挥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施工意见,不仅解开当事人“心结”,妥善化解纠纷,做到“小事不出村”,维护了和谐邻里关系,也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调解始终,引领文明乡风建设,推动基层善治。

处理结果

双方当场达成和解协议,冯某乙不再阻拦建房施工,冯某甲略微移动房梁继续建房,同时冯某乙赔偿冯某甲移动房梁的损失。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第289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53-387)。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