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114名家长与某文化公司、周某、钱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调解案
多部门协同联动高效化解预付款退费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周某与某艺术公司签订《校区授权合同》,取得某教育品牌授权,约定未经某艺术公司同意,周某不得擅自转让某教育品牌。后周某成立某文化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使用某教育品牌并开始招生授课。2022年6月,周某与钱某签订转让协议,将某文化公司转让给钱某,约定由钱某继续使用某教育品牌招生授课,并承接剩余15万元的课时培训。2022年7月,钱某完成投资人变更登记后继续经营并收取课时费8.68万元。2022年8月,钱某“跑路”并关闭培训校区,导致刘某等114名家长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剩余课时费无法退还。2022年9月,刘某等114名家长向当地教委、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投诉,要求某文化公司、周某、钱某共同退还剩余课时费21.5万元。
处理方式方法
教委、消委受理投诉后,考虑到涉及消费者较多、法律关系复杂,故请求法院指导调解。法院立即指派专人指导,并联合教委、消委、公安局等部门成立联调小组,商定调解思路,制定调解方案,开展纠纷化解工作。
一是疏导当事人情绪。按照调解思路及职责分工,消委及时组织当事人进行面对面沟通,倾听家长诉求,了解纠纷情况,并及时发出《致家长的一封信》,向广大家长通报纠纷的初步调查情况及调解进展,安抚家长情绪,建立家长对联调小组的信任,增强家长对纠纷化解的信心。
二是精准研判责任主体。联调小组经梳理发现:某文化公司属教育培训机构,周某作为某文化公司的负责人,其在经营过程中未向教委备案,存在违规经营行为;周某转让公司未取得家长同意,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债务转移的相关规定,仍应对转让前未履行的课时费承担退费责任;钱某经营期间未履行的课时培训,应由钱某承担退费责任,但周某将公司转让给钱某,未经某艺术公司同意擅自将某教育品牌一并转让,对家长存在一定误导,亦存在过错。
三是多部门协同联动。教委从政策法规角度指出周某违规办培训机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消委指导家长备齐合同、交费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梳理家长剩余培训课时,便于后期协商时与周某确认;法院通过类案释明法律风险,引导周某权衡诉讼成本与社会影响,促使其对转让前的剩余课时费主动担责;公安局协助寻找钱某下落,督促其出面协调解决。因钱某无法联系,鉴于周某未经某艺术公司同意擅自转让某教育品牌,联调小组将调解重点转向对于钱某经营期间应退还的剩余课时费,建议周某先行垫付。经联调小组反复做周某工作,周某愿意对所有剩余课时费承担退费责任,其后再根据转让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向钱某进行追偿。
四是调后跟踪闭环解纷。教委、消委及时组织周某与刘某等114名家长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联调小组还建立“调后跟踪”机制,督促周某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退还家长。最终,周某依约向刘某等114名家长退款,并自愿放弃向钱某追偿,该系列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裁判要旨
预付式消费纠纷存在涉众广、资金风险高、矛盾易激化等特点。本案化解过程中,依托“法院+教委+消委+公安”联动解纷机制,集成行政、司法、行业等解纷资源,及时向社会通报纠纷调解进展,精准锁定责任主体,明确周某作为原经营者对转让前未履行课时费承担首要退费责任,结合其违规未备案经营、擅自转让教育品牌等行为,通过“法理情”融合施策,促使周某自愿对所有剩余课时费承担退费责任,破解履约困境。同时,建立调后跟踪机制,通过全程动态监督,督促周某及时履行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通过“疏导情绪—责任厘定—协同联动—闭环履约”机制,不仅实现批量纠纷高效化解,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有力维护社会稳定。
处理结果
刘某等114名家长分别与周某签订调解协议,周某一次性将剩余课时费21.5万元退还给家长。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509条、第551条、第563条、第57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53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37-379)。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