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与丁某委托合同纠纷调解案

“三步走”调解法化解熟人委托纠纷

民事委托合同纠纷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京口区非诉讼服务分中心2024

案 例

关键词民事委托合同纠纷委托事项约定不明熟人委托受托人报酬“三步走”调解法法官指导调解

基本案情

卢某将一黄金地段商铺委托给邻居丁某出租,并签订了书面委托合同。丁某在寻租过程中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最后以较高于周边的价格将该商铺出租。租赁合同由丁某签订,租金亦由丁某代收。但因事先并未明确约定是否为有偿委托,且双方对丁某寻租的工作量及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丁某一直未将租金给付卢某。卢某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派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收到材料后,制定“三步走”调解方案。 首先,理清主要事实,明确调解方向。调解员发现,本案根本原因在于委托合同不明确,仅说明卢某委托丁某全权处理案涉商铺的租赁相关事宜,但并未对委托报酬予以约定,也未约定因委托事项产生费用应如何承担,双方由此产生矛盾。调解员先组织双方进行当面调解,但发现双方因积怨已久且房租已拖欠数年,情绪较为激动,为防止激化矛盾,调解员暂停了第一次调解。 其次,归纳争议焦点,找出矛盾症结。第一次调解未果后,调解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当事人分别联系,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搞清楚双方真实诉求与矛盾点。卢某认为,自己将商铺交给丁某寻租,并全权委托,是对丁某的信任,也是基于两人多年的邻居情谊,但丁某却借口疫情期间房租降价等缘由迟迟不将房租给付自己,属于恶意拖欠。丁某则认为,自己帮卢某将房屋租出高价,并且动用了自己的社会关系,在疫情期间租赁市场低迷时仍尽可能保证卢某的利益,甚至垫付了部分金钱,应当有相应报酬,因此一直久拖不付。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后,调解员分析得出,问题的根源在于双方是多年邻居且相熟,互相对于报酬的事难以启齿,卢某希望丁某主动给付,丁某则希望卢某认可劳动成果适当付酬,双方碍于人情、面子等缘由都没有将内心真实想法表达出来,才造成积怨。 最后,居中组织协调,促成自动履行。在了解事实真相、捋清矛盾根源的基础上,调解员结合《民法典》中关于委托合同的条款与相关案例,与办理过该类案件的法官进行商讨后确定了协调方案,向当事人提供了调解建议:1.虽然双方委托合同十分简单,但能够体现出委托人对委托结果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而受托人在办理事务时并未有过错,反而极大地保全了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在委托过程中的合理花费应由委托人来承担。2.虽未明确该委托是否有偿,但可以按照行业惯例或习惯进行认定,因丁某的寻租行为与其职业及人脉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且该商铺的出租并非支出较小的生活事务委托,可以倾向于是行业性委托,即认定为有偿委托,金额可以参照租赁、中介行业收费标准及当事人意愿进行认定。3.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取得的财产应当交付给委托人,因此丁某的拖欠行为不当。 调解员与双方反复进行了利弊阐述,并且以案说法,同时也希望双方能顾念多年友情、换位思考,最终卢某与丁某打开心结,握手言和。

裁判要旨

随着社会分工细化、业态形式复杂化,司法实践中委托合同纠纷在合同效力认定、有偿与否、受托人过错认定及费用承担等方面存在一定争议,尤其是在本案熟人委托的情形下,往往因合同约定不明确而引发纠纷。本案通过调解员的多次谈话与疏导,采取“三步走”调解工作法,重新构建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信赖基础,明确双方诉求,找到因碍于熟人关系而就报酬费用难以启齿的矛盾点,从而寻求双方的利益平衡,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另外,关于无偿委托与有偿委托之间的转换,对报酬等事项如何认定等也是此次调解工作的难点。受托人依靠自身资源,付出大量时间、精力,才获得了委托成果,但委托合同对报酬和费用承担等事项并未明确。调解员在专业法官指导下,疏解双方“心结”,并提出按照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酌定的和解方案,得到了双方认可,促使这起熟人委托引发的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处理结果

卢某与丁某达成和解,卢某同意将所收租金的20%付给丁某作为报酬与垫付费用,丁某将剩余租金还给卢某,双方均及时履行,卢某自愿撤回起诉。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1条、第921条、第927条、第928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4-161-1-119-055)。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