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与某制造公司、某人力资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调解案
法院指导商会跨区联调实质化解劳务派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人力资源公司系专门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企业,位于B区,卢某为该公司员工。2024年,某人力资源公司与位于A区的某制造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卢某派遣到某制造公司上班。同年4月,卢某在上班时不慎被机器压伤手指,到医院治疗,期间某制造公司停发了工资。卢某未参加工伤保险,遂要求某制造公司和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处理方式方法
由于某人力资源公司和某制造公司的经营地点地理位置相隔较远,沟通不畅,导致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工作进展迟缓。卢某因未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多次到某制造公司要求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情绪愈来愈激动。某制造公司系A区商会会员单位,A区商会遂联系法院请求指导调解工作。法院初步了解案情后,为妥善化解该跨区域劳动争议,指导商会调解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聚焦争议焦点,进行释法明理。通过了解情况,指导法官梳理出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某人力资源公司和某制造公司都认为应由对方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导致卢某迟迟未得到赔偿。于是指导法官利用典型案例向两家公司以案释法,表示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某人力资源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某制造公司为用工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二、整合多方资源,实现“只跑一地”。为提高调解效率,减少异地奔波成本,A区商会与法院在该辖区的派出法庭建立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并设立跨部门协作的调解中心,调解员组织卢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某制造公司在该中心完成咨询、调解等流程,提升调解效率。
三、推进跨区联调,合力化解“症结”。A区商会在法院指导下,及时与B区人力资源协会沟通商议,两家单位就推动解决双方会员企业和相关民营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建立多元解纷机制,由双方各确定一名人员作为调解员,负责联络对接沟通工作。两单位调解员在安抚卢某情绪的同时,分别向某人力资源公司和某制造公司分析主体责任及工伤待遇项目标准。经调解员释明,某人力资源公司表示愿意向卢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提出目前公司经营困难,请求适当降低赔偿金额。卢某表示,不接受降低赔偿金额。针对双方当事人出现的新分歧,商会、协会调解员分工合作,采取“背靠背”的方法,一方面向卢某分析利弊,希望其考虑到工伤认定程序需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且某人力资源公司降低金额不大,调解后可以尽快拿到赔偿款、确保其合法权益得以兑现;另一方面说明卢某家庭困难情况,希望某人力资源公司能够合理调整赔偿金额。通过调解员循序渐进、深入细致的解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本案系法院指导商会跨区联合调解实质化解劳务派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典型案例。劳务派遣具有减少用工成本、增加灵活性等优势,适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是目前劳动用工大量使用的一种模式。本案中,针对当事人分处不同地区的实际,依托“法院+商会+协会”多元解纷机制,由法院、商会、协会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凝聚多元解纷合力,准确找到矛盾焦点,公正高效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依法依规划分赔偿责任,实现跨区联合调解、一站式调解,让跨区域劳动争议“就近就地”高效化解,大大节省了当事人解纷成本,有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某人力资源公司与卢某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并于当日支付了卢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工伤保险待遇,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3条、第62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86-412)。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