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广振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第 188 号

刑事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例

关键词刑事诉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案财物权属案外人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史广振 2007 年 12 月即开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014 年以来,被告人史广振、赵振、付利刚等人先后实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查扣史广振前妻王某某房产一套及王某某出售其 下路虎越野车所得车款 60 万元,另查扣王某某工商银行卡一张,冻结存款 2221 元。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王某某就扣押财物权属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审理期间,人民法院通知王某某出庭。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广振与王某某 2012 年 9 月结婚。2013 年 7 月,王某某在河南省焦作市购置房产一处,现由王某某及其父母、女儿居住;2014 年 2 月,史广振、王某某以王某某 义购买路虎越野车一辆;另扣押王某某工商银行卡一张,冻结存款 2221 元。2014 年 12 月,史广振与王某某协议离婚,案涉房产、路虎越野车归王某某所有。路虎越野车已被王某某处分,得款 60 万元,现已查扣在案。裁判结果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作出(2018)豫 0821刑初 331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广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路虎越野车的全部卖车款 60 万元及王某某银行卡存款 2221 元)。本案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宣判后,史广振、赵振、付利刚等被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作出(2019)豫 08 刑终 6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史广振、赵振、付利刚等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史广振前妻王某某 下的路虎越野车系史广振与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史广振与王某某均无正当职业,以二人法收入无力承担路虎越野车的购置费用。史广振因被网上追逃无法办理银行卡,其一直使用王某某的银行卡,该卡流水显示有大量资金进出。综上所述,可以认定购置路虎越野车的费用及该银行卡中剩余钱款均属于违法所得,故已查扣的卖车款 60 万元及银行卡中剩余钱款均应当予以没收。(生效裁判审判人员:蔡有安、徐利民、蒋扬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 34 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21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岑、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同纠纷案等三个案例(指导案例 189-191 号),作为第 34 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2022 年 12 月 8 日

裁判要旨

在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理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进行调查,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其意见,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出庭,以查明相关财物权属。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94 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指导案例188号)。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