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与胡某侵占罪刑事自诉调解案
运用“多元解纷案例库+法答网”高效化解涉游戏代练侵占网络虚拟财产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叶某是某款网络游戏玩家,2021年至2023年11月期间,其在该款游戏中陆续充值购买游戏装备,累计达11万余元。2023年11月,叶某停止使用该游戏账号,胡某联系叶某表示可以无偿为其游戏账号代练,维持其账号活跃度,叶某遂将账号交予胡某使用。2023年12月3日,胡某与叶某联系,表示想要购买其游戏账号,因价格未谈拢,购买未果。2023年12月14日,胡某将该游戏账号以9804.25元出售他人,叶某收到其游戏账号更换绑定的信息,其登录游戏账号发现账号等级、装备已被转移。叶某联系胡某未果,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胡某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并恢复游戏账号状态或赔偿经济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本案系刑事自诉案件,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对当事人影响更小,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围绕症结释法说理,打好解纷基础。调解员在与胡某的初步沟通中发现,胡某对叶某提起刑事自诉十分抗拒,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民事侵权。围绕胡某对自身行为刑事违法性认识不足、不愿意调解的症结,指导法官和调解员仔细查阅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游戏截图等证据材料,向胡某开展释法说理,引导其通过调解化解纠纷。首先,指导法官围绕证据和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向胡某分析其行为性质,指导法官告知胡某,胡某在代练期间私自出售叶某游戏账号并拒不返还财产的行为,符合侵占罪关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规定。游戏账号是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和商品属性,价值一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将对其处以刑罚,胡某这才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同时,指导法官告知胡某,侵占罪是自诉案件,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建议其积极参与调解。其次,调解员耐心安抚胡某的情绪,劝导胡某要直面问题,寻求对自己最有利的解决方式,调解员向胡某分析适用调解和裁判等不同处理方式对其的影响,引导其通过和解方式获取叶某的原谅,通过撤诉的方式将刑事自诉对其影响降到最小,胡某表示愿意调解。
二、围绕焦点参考借鉴,缩小调解差距。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游戏账号的价值及赔偿数额,双方分歧较大。叶某认为其累计向游戏账号充值11余万元,其游戏账号价值11万,坚持要求胡某赔偿其11万元或者恢复账号状态。胡某认为该游戏账号的交易价格不足1万元,自己愿意赔偿1万元。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介绍“法答网”关于游戏账号价值的相关问答,引导双方形成合理的心理预期。调解员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判断游戏账号的价值时,价值不能等同于“充值金额”,而应根据“交易价值”“市场价值”等综合认定。本案中,叶某虽然累计充值11万余元,但其购买的很多装备属于消耗性质,并不必然转化为游戏账号的价值,确定本案游戏账户的价值及赔偿金额时要更多参考“交易价值”,双方当事人认可游戏账号价值的判断方法。
三、围绕需求提出方案,实质化解纠纷。考虑到游戏账号已经被转卖,恢复账号状态难度较大,调解员遂引导双方根据自身需求寻找方案。调解员参考“多元解纷案例库”D2025-161-1-084-201号入库案例中的调解方法,建议双方各退一步,通过“道歉+赔偿”的方案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方案表示认可。调解员告诉胡某,其个案的交易价格不等于游戏账号“市场价值”,其既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就应该拿出真诚的态度积极解决问题。同时,劝导叶某,明确索赔金额时要综合考虑游戏账号的价值、重新购买相应装备的最低成本以及胡某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叶某表示重新购买相应装备最少2万元并愿意将索赔金额降至2万元,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因胡某在外地,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调解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导双方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签订和解协议,胡某通过“屏对屏”方式向叶某道歉,本案得以实质化解。
裁判要旨
本案系游戏代练私自售卖代为保管的游戏账号、侵占网络虚拟财产引发的刑事侵占纠纷。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高速发展,因游戏代练产生的纠纷日渐增多,部分出售代练游戏账号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在该类纠纷处理中,游戏账号价值的判断方式及赔偿金额的标准是解纷难点。本案中,法院在归纳争议焦点基础上,通过检索“多元解纷案例库”和“法答网”,确定本案调解总体方向。围绕解纷症结,法官结合证据材料和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胡某的行为性质作出详细评述,调解员则围绕解纷方式分析利弊,引导双方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调解过程中,围绕争议焦点,法官指导调解员充分借鉴“法答网”相关问答,引导双方对游戏账号价值的判断方式及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并借鉴“多元解纷案例库”入库案例调解方法,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道歉+赔偿”的调解方案,高效化解涉网络游戏代练引发的刑事侵占纠纷,最大限度保护了当事人网络虚拟财产利益。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胡某一次性赔偿叶某经济损失2万元,并向叶某道歉,叶某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胡某的自诉。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225-629)。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