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与陆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人民调解参与化解二手房买卖合同履行僵局
案 例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4日,吕某与陆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协议,约定吕某将某小区房屋出售给陆某,房屋总价款为57.7万元,陆某应于协议签订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于房屋过户前付清,吕某应于协议签订后150日内将房屋过户至陆某名下。后因开发商原因,房屋直至2025年2月才具备办证条件,登记于吕某名下。吕某要求陆某支付剩余购房款及办理过户。陆某拒绝,吕某于2025年4月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为实质化解纠纷,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委托人民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
一是听取双方意见,确定争议焦点。调解员经与当事人双方沟通,吕某认为,合同约定150日内办理过户只是一个预估时间,案涉房屋直至2025年2月才具备办证条件,属于开发商原因,其不具有过错,陆某应继续支付剩余购房款及办理过户。陆某则认为,合同明确约定了办理过户的期限,吕某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构成违约,无权要求其支付剩余房款,相反,吕某应返还其已支付的10万元定金,并赔偿其损失。
二是查明案件事实,打破合同僵局。考虑到双方矛盾尖锐,对于合同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员及时报告指导法官,寻求专业指导。指导法官对案件事实作了进一步查明:一方面,房屋已交付陆某一年多时间,陆某花费十数万元装修房屋并居住至今;另一方面,房屋已具备办证条件,登记于吕某名下,变更登记至陆某名下具有现实可能性。综合上述情形,指导法官及调解员建议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减少各自损失。经沟通,双方对于继续履行合同达成共识。
三是平衡双方利益,细化履行事项。考虑到吕某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协助陆某办理过户,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又考虑到房屋早已交付陆某,且陆某购房系用于居住,未办理过户对陆某造成的损失较小。经多轮协商,最终确定吕某以减少价款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同意将陆某应支付的剩余房款由47.7万元减少至46万元,陆某支付价款后,吕某协助办理过户。为避免双方对合同履行事宜再起争议,调解员指导双方在调解协议上不仅对剩余房款的支付、协助办理过户事项进行了约定,还对前期产生的契税、维修基金的负担,以及后期过户费用的负担一并作了约定。
四是跟进督促履行,确保实质解纷。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员对履行情况持续跟进,确保调解协议落实。陆某于2025年4月16日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及吕某前期交纳的契税、维修基金,吕某于收到款项当日即协助陆某完成房屋过户。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裁判要旨
本案系二手房买卖中常见的因合同僵局引发争议,买卖双方互负义务,但在前期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或双方违约,彼此缺乏信任,均不愿意继续履行。对此类纠纷的化解,关键在于打破合同僵局。本案中,调解员发挥专业优势,在法官指导下结合具体案情,先判断合同是否存在继续履行的基础。之后,根据双方履行情况,找准利益平衡点,提出最优解决方案。调解过程中,立足一揽子实质化解目标,不仅确定了双方各自履行义务的内容及履行期限,还预判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其他争议,进行一并调处,防止一案结另案生。调解后,跟进督促双方尽快、同步、全面履行义务,促使纠纷得以高效、实质性化解,有力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处理结果
吕某与陆某达成调解协议:陆某支付剩余房款46万元,吕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均已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第582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91-580)。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