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甲等五人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调解案
综治中心牵头化解新业态劳动者工亡赔偿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吕某乙为外卖配送员,其劳动关系隶属某信息技术公司,被派至外省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某日,吕某乙在送餐途中突感不适,返回宿舍休息后症状加剧,经紧急送医抢救无效身亡,留下未成年的子女和年迈的父母。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吕某乙发生心源性猝死之事实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属于工伤(工亡)范围。吕某甲等五人作为吕某乙的法定继承人,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就工亡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双方对赔偿金额计算标准、支付方式及附加条款等存在重大分歧,多次协商未果。后吕某甲等五人向综治中心提出调解申请。
处理方式方法
综治中心受理申请后,考虑到涉及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吕某乙家属情绪激动、某信息技术公司实际支付能力等多重复杂因素,迅速启动重大疑难纠纷联调机制,统筹人社、市场监督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总工会等单位共同参与,组成联调小组,并由入驻综治中心经验丰富的法官提供专业指导,开展以下调处工作:
一是法院精准指导。指导法官与联调小组共同研判案情,明确核心争议焦点。充分利用人民法院案例库平台资源,检索筛选同类型,特别是涉及新业态用工工亡赔偿的入库指导案例,将案例要点、化解思路、法律适用分析等进行释明,为联调小组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参考。此外,指导法官结合案情,从家属情绪状态、公司经营业态(平台合作模式、规模)、公司股权结构(股东为三名自然人,决策分散)及实际偿付能力等方面,精准剖析纠纷难解的深层“症结”,提示调解策略应着重于弥合分歧、重建信任、提供可行性方案。
二是分层递进开展调解。首先,情绪疏导与信任重建。联调小组首先着力安抚吕某甲等五人悲痛与焦虑情绪,引导其理性表达诉求;同时与某信息技术公司沟通,强调其社会责任与法律义务,促使其展现解决诚意。通过耐心倾听和共情,初步缓解对立情绪。其次,“背靠背”释法明理。 针对赔偿金额分歧,指导法官协助联调小组,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释明《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工亡赔偿项目的法定计算标准、依据和方法,并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同类生效案例的裁判尺度进行说明,促使双方回归法律框架理性评估。此阶段着重消除信息不对称和误解。再次,聚焦核心“症结”攻坚。在基本事实和法定赔偿总额框架渐趋清晰后,调解重点转向履行方式和保障条款这一僵持点。指导法官凭借丰富审判经验,向联调小组提供了多种替代性方案建议,例如:设定明确分期节点与比例、引入第三方监管账户、设置适度违约金(兼具补偿与约束作用但避免过高)等。联调小组据此与双方进行多轮深入沟通,分析利弊。最后,寻求利益平衡点。在理解吕某乙家属对一次性支付赔偿款的需求后,充分考量某信息技术公司由自然人股东持股的实际支付能力与现金流压力,调解员提出分期支付的调解方案,力求在保障家属及时获得赔偿的前提下,为某信息技术公司履行义务提供合理缓冲,避免一次支付金额过高导致无法履行。
三是多轮协调促成合意。在综治中心统筹下,各参与单位密切配合,指导法官全程提供法律支撑,联调小组一周内组织多轮密集沟通与协调。最终,双方当事人就工亡赔偿总额、分期支付的具体安排(首付大比例,余款明确分期计划)等达成一致。
裁判要旨
本案系典型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亡赔偿纠纷,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涉及新业态下劳动关系或用工关系的认定;二是家属情绪激动,易激化矛盾;三是赔偿数额大;四是责任方为自然人股东持股的中小企业,偿付能力与决策效率存在不确定性,股东间意见存在分歧,加大调解难度。综治中心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发挥枢纽作用,迅速牵头统筹人社、市场监管、劳动仲裁院、工会调解组织、法院等多方力量,组建联调小组,形成化解合力。调解过程中,采用分层递进和精准施策的调解理念。先稳情绪、建信任;其次聚焦法律,形成赔偿基数共识;最后集中攻坚履行保障这一核心分歧点,运用专业智慧设计,提出平衡双方利益的可行方案。特别是针对公司股东结构特点,调解策略注重引导某信息技术公司股东统一意见,并设计兼顾家属需求和公司支付能力的调解方案。在此过程中,法院依托人民法院案例库,检索提供同类生效案例的裁判规则与调解经验,为调解提供法律参考,增强了调解方案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同时,针对各方在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上的分歧,指导法官基于审判经验提供专业指导,有效促进纠纷实质化解。通过综治中心统筹,各方协作,最终促成纠纷一周内得以实质化解,有力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吕某甲等五人与某信息技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了赔偿总额、分期支付的具体方案,包括首期支付金额、时间及后续各期支付安排。目前已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14条、第15条、第39条、第6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87-570)。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