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某保险公司、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
法官运用“调解提示单”指导化解“开门杀”引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朱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公路行驶,贺某驾驶电动车搭载吴某同向行驶。朱某停车开门时与贺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贺某、吴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全部责任,贺某、吴某无责任。吴某受伤后住院治疗,除保险公司及朱某垫付的医疗费外,吴某实际支付医疗费45879.56元。2024年4月,吴某自行委托鉴定,鉴定机构认定吴某最高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肋骨骨折(共计11根)构成十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误工期为365日,营养期为365日。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吴某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人民调解开展先行调解工作。调解员收到材料后,经沟通,吴某表示坚持要求94万余元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吴某单方启动的伤残等级鉴定不科学,肌力评定伤残等级无神经电生理等客观检查材料佐证,其四肢瘫痪与原本的脑梗治疗史有关。 调解员将此情况向指导法官作了报告,指导法官针对责任划分及赔偿计算提供指导,对案件的调解方向拟写提示单,提示调解员重点关注赔偿项目计算、垫付金额折抵、重新鉴定申请等问题。调解中,经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拟启动鉴定程序,但多家鉴定机构答复吴某已74岁,鉴定时间长、鉴定难度大、可能存在老年人原脑部疾病的影响等,予以退鉴。 鉴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希望尽快解决,故调解员根据提示单的方向再次组织吴某与某保险公司进行“面对面”调解,双方对于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但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争议较大,金额在10万元左右。 考虑到伤者吴某年事已高,为尽快让其恢复正常生活秩序,得到家人专心照料,法官指导调解员在结合法定标准多次计算后,提出计算5年期限的护理费先予赔偿,后期多退少补,且伤残等级按照咨询鉴定人员对书面材料的意见进行降级计算,并由某保险公司支付5000元后续治疗费。最终,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焦点多集中在伤残鉴定等级确定、赔偿金额计算、因果关系认定和责任分配方面。对于此类案件的调解,指导法官拟写“调解提示单”,有利于调解员更快熟悉案情、明晰焦点、拟定调解方案,从而提高解纷效率。本案中,驾驶电动车的贺某、吴某遭遇机动车“开门杀”进而受伤,其中吴某年纪较大,患有基础疾病,更需要及时高效化解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伤残鉴定等级的确定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为此,指导法官根据此类纠纷司法审判实践,制作“调解提示单”,帮助调解员及时确定调解方向以及适合的调解策略。在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建议调解员采取分项调解方法,增加调解工作的透明度和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方案的接受度。在赔偿金额计算上,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计算出明确的赔偿数额,对于有争议的赔偿项目根据法定标准再行协商,最终结合当事人的实际身体状况,引导双方秉持人文关怀、高效处理纠纷的态度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并主动履行,实现案结事了。同时,对此类机动车“开门杀”伤人事故,通过以案释法,提示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交通参与人保持良好的行车、乘车习惯,强化对行车环境的注意义务,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在线签订调解协议,由某保险公司赔付54万余元。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7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第6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5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374-206)。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