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等3人申请民事抚养纠纷司法救助案
案 例
基本案情
吴某某等3名未成年人的父亲患肝癌病逝,母亲周某弃家出走,3名未成年子女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因周某未履行抚养义务,吴某某等3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周某支付吴某某等3人抚养费共计27万余元。因周某下落不明,吴某某等3人以其生活面临急迫困难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县人民法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救助,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吴某某等3人均为农村低保对象,其中较小的2人因患有先天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亟需治疗,老大吴某某即将就读小学,家庭收入主要依赖农村低保和爷爷进城打散工,生活极其困难。中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吴某某等3名未成年人面临无钱医治、无学可上等现实窘境,确属生活特别困难、特别急迫需要救助的情形。虽然生效民事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但是吴某某等3人符合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为切实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落实“应救尽救”原则,中级人民法院探索“先行救助制度”,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对于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特定申请人,启动司法救助,依法为吴某某等3人发放司法救助资金。 在获得司法救助后,吴某某等3名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得以保障,且患病的2人也得以积极治疗,有效缓解了未成年人的生存危机和燃眉之急。
裁判要旨
对于权利受到侵害,在审判中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探索运用先行救助制度,帮助其解决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和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追求,对于化解矛盾纠纷,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考虑到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成长的特殊需要,人民法院提前考量未成年人家庭收入、抚养义务人是否缺失、未成年人是否患病亟待治疗、是否存在就读需求等情况,积极作为,对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前移”救助程序,即在案件尚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前,为未成年人开辟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及时为未成年人的生活、就医、学习提供辅助救济,最大限度体现对未成年人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政策和司法温度。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3条、第12条、第13条第2款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5-14-2-504-001)。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