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案

“法院+残联”联动化解语言障碍人士涉情感因素的经济纠纷

民事借款合同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借款合同纠纷涉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残联参与化解

基本案情

周某、徐某二人均系聋哑人,曾为恋人关系。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有多笔经济往来,2025年1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周某要求徐某偿还借款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双方实际借款金额为93339元,已偿还金额为12500元,现因其父亲重病急需用钱,请求徐某偿还剩余借款80839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了解到当事人双方均系聋哑人,遂启动涉残诉讼服务绿色通道,联系特殊教育中心教师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手语翻译。同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与残联一同组成调解小组,在手语翻译教师协助下,共同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一是引导双方冷静沟通。双方恋爱非和平分手,已有积怨,现又产生金钱纠葛,双方及各自家庭成员对立情绪较重。为引导双方提高调解配合度、促进纠纷实质化解、修复受损关系,调解小组在手语翻译教师协助下,了解到双方恋爱多年感情基础较深、周某确因父亲生病急需用钱、徐某确实偿还过部分款项但因生活拮据未能继续还款等情况,在此基础上帮助双方回顾过往相处时光,引导徐某理解周某的救父心切,且当初同意借钱也是出于对徐某的信任,并引导周某理解徐某面临的还款困境。最终,双方打开心结,愿意放下怨怼,积极协商解决。

二是固定双方无争议事实,聚焦实质矛盾。经与双方沟通,周某坚持其主张,徐某则表示借条并非其本人签字,借款金额也并非93339元,且已偿还金额为12609元。双方对存在借款关系无争议,但对借款金额及徐某已还款金额存在争议。调解小组遂将工作重点放在借款金额及徐某已还款金额的确认上。通过详细翻阅周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发现周某提交的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不明确、显示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均为徐某,同时其提交的转账凭证与借条金额也无法一一对应,借条的真实性存疑,无法据此直接认定借款金额,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才成立。故调解小组决定直接组织双方在提供的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基础上,对往来款项逐笔认定性质,包括借款、还款、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最终,双方确认了实际借款金额为43304元,徐某已偿还金额12609元,尚欠30695元未偿还。

三是结合实际分期付款,促调解达成。双方对金额达成一致后,就支付时间及方式产生了分歧,周某要求徐某一次性偿还,但徐某每月经济收入仅3000元左右,一次性支付难度较高。调解小组遂对双方展开背对背调解,一方面,告知徐某归还借款系法律义务,同时周某父亲生病急需用钱也系客观事实,于情于理都应积极配合,并在了解徐某日常必需的生活费用后,提出分期偿还剩余金额的方案;另一方面,从周某了解徐某经济状况、收入情况入手进行劝说,周某表示可以只要求徐某偿还3万元,并同意分期偿还,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最终,双方就还款问题达成一致。

裁判要旨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当事人均为语言障碍人士且伴随感情纠葛。为帮助双方无障碍参与解纷、维护合法权益,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启动涉残诉讼服务绿色通道,为双方提供手语翻译等便捷诉讼服务,让解决纠纷无障碍。调解过程中,指导法官与残联工作人员,发挥各自优势,从情感入手引导双方打开心结、转变态度,并在固定双方无争议事实后,将调解工作聚焦核心矛盾,根据双方提供的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帮助双方确认借款金额以及已偿还金额。最终,结合双方实际经济情况、可实际履行性,促成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既有力维护了残疾当事人合法权益,也通过不伤和气的化解方式,解开双方因情感纠葛产生的“心结”,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徐某每月分期向周某偿还借款2000元至清偿完全部借款3万元为止,周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579条、第679条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法〔2024〕40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03-501)。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