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宋某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两地法院跨省协同化解劳务合同纠纷

民事劳务合同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劳务合同纠纷拖欠劳务费“三联协同”工作法跨域司法协作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某建设公司与王某就某大型室内精装工程项目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由王某承接该工程项目的劳务。同月,王某与周某、宋某分别签订了班组劳务承包协议,将案涉工程项目的木工、油漆劳务分包给周某、宋某。周某、宋某分别组织劳务班组跨地域入场施工。2024年4月施工完毕后,王某分别与周某、宋某进行了对账结算,确认王某尚欠付周某劳务费601104元、欠付宋某劳务费416543元。后王某因上游资金回款困难、外部债权实现受阻等原因无法向周某、宋某支付所欠的劳务费,周某、宋某也因此无法按期付清班组内50余名农民工的工资。故周某、宋某分别到王某住所地法院起诉,请求王某支付剩余劳务费。

处理方式方法

受诉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案涉纠纷事实清楚、具备调解基础,且案涉债权涉及50余名农民工工资,如不能及时妥善化解,易引发衍生问题,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两案委托特邀调解组织进行先行调解。特邀调解组织接受委托后,立即指派调解员对接双方当事人,经初步沟通了解到:王某目前在外地的项目工地上负责项目的收尾交接,一时无法返回本地参加调解,且王某与某建设公司就项目工程量核算存在争议,尚在协商阶段。鉴于上述复杂情形,为打破空间壁垒、及时化解纠纷,受诉法院与项目所在地法院按照“三联协同”工作法,共同开展以下调处工作:

一是事实联查,快速查清案情。案涉项目工地位于外地,欠薪金额较大且牵涉农民工群体利益。为查明案件事实,受诉法院指导周某、宋某提交王某欠付案涉劳务费的相关证据;项目所在地法院则安排法官联系王某,就劳务分包情况及资金流向进行询问,并联系案涉项目工地负责人李某实地走访案涉项目工地,调取了项目会计台账、工程量确认单、结算资料以及劳务承包协议等材料,核实案涉班组的工作时间、薪资标准等基本情况。两地法院联查调取的证据相互印证,明确了王某的欠薪金额,为后续调解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堵点联疏,厘清问题症结。根据掌握的案件情况,两地法院指导调解组织采取“背对背”方式对当事人分别进行疏导,以提高当事人参与调解积极性,为实质解纷破除障碍。项目所在地法院指导法官向王某分析了调解在节约资源、降低成本方面的优势,针对王某表示其应收资金回款难的问题,指导法官对王某与某建设公司达成的劳务合同进行了法律分析,指导其与某建设公司协商,积极争取某建设公司及时付款,有效提高了王某调解积极性。受诉法院的指导法官、调解员将王某确有应收资金尚待收回的情况告知周某、宋某,引导周某、宋某稳定农民工情绪,并协助制定符合实际的调解方案,提高周某、宋某对调解方案的接受度。

三是异地联调,高效化解纠纷。针对本案当事人身处两地的现实情况,两地法院指导调解组织制定了“在线调解、现场指导”的调解方案,由调解员组织当事人分别在两地法院现场连线调解,两地法院法官分别在场指导调解。调解中,身处项目所在地法院调解现场的王某认为自己尚未收到项目工程款,承诺具体履行期限有难度,身处受诉法院现场的周某、宋某则对王某的履行意愿产生质疑,要求王某尽快付款。项目所在地法院指导法官现场向王某释明迟延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并通过引导王某共情农民工讨薪困境,督促其优先筹措资金付清农民工劳务费;受诉法院的指导法官、调解员则向周某、宋某告知王某尚有一定履行能力,希望给予王某宽限期,并就调解效力等问题向周某、宋某进行了答疑,有效消弭质疑。通过释法说理,最终促使各方消除对立情绪,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

裁判要旨

本案属于涉工程类劳务合同纠纷,妥善化解该类纠纷,关系民生权益保障。本案涉及跨域因素,妥处难度更大。调解过程中,两地法院依托跨域司法协作机制,打破信息壁垒,有力指导调解组织创新运用事实联查、堵点联疏、异地联调的“三联协同”工作法,有效破解了跨域劳务合同纠纷化解中存在的案件事实查明难、案情堵点疏通难、调解过程互动难等问题,并且通过“在线调解、现场指导”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实现案结事了,也从源头防止因上游劳务纠纷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系列衍生纠纷,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良好效果。

处理结果

周某、宋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在约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周某、宋某支付了拖欠的劳务费用,目前已经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509条、第577条、第579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39-507)。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