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价格认证中心”联动化解网购退货价格争议

民事买卖合同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江苏省徐州市发展改革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纠纷网络购物货不对板“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价格认证中心参与调解

基本案情

唐某在某公司的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套电脑桌椅,收货后发现货不对板,与某公司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货款并进行3倍赔偿。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联动调解,分析欺诈嫌疑。调解员通过浏览某公司的旗舰店网页,查找电脑桌椅相关信息,发现某公司在店铺宣传中的图片虽与所发货物不完全一致,但区别不大,且材质和功能完全相同,甚至还提高了用户使用体验,基本可以排除某公司的主观故意,对比网上销售的类似产品,桌子价格也是公平合理的。咨询指导法官后,初步断定本案不构成欺诈,唐某请求3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二是“背靠背”沟通,逐个破解。调解员向唐某释明了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告知其请求3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同时释明如进入审理程序需要耗费的时间成本及其他费用,建议降低赔偿要求,争取调解解决。同时,调解员与某公司进行了沟通,告知其发货与图片宣传不同是事实,存在过错;网上销售靠信誉,如进入审理程序,可能引发信誉评价降低,而调解符合“和气生财”的商业逻辑。某公司表示愿意调解,但不能接受3倍赔偿。调解员建议某公司在线上调解时,先向唐某表示歉意,取得谅解。

三是消除抵触情绪,营造和谐氛围。调解员与双方约定线上调解并营造出轻松的沟通环境。某公司首先表示了歉意,双方进行了坦率的交流。某公司请唐某谈了使用体验和改进建议,唐某也表示了谅解,最终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本案系电商平台商品买卖过程中,因“货不对板”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此类纠纷虽标的额不大,但多发易发。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邀请价格认证中心调解员参与调解,充分发挥其价格认定专业技能,通过“背靠背”沟通,让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情况有了更加客观的了解,合理调整自身预期;通过安抚当事人情绪,营造和谐解决纠纷的氛围,让双方坦诚相待,互有让步,法院则发挥指导调解职能,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解。最终促成纠纷高效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唐某留下电脑桌椅,货款不退,某公司给予唐某1000元补偿。当天,某公司就支付了补偿款,本案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09条、577条、596条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部 <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32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84-436)。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