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调解案

价格认证中心参与化解车辆扣押期间营运损失争议

民事返还原物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返还原物纠纷营运损失价格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价格认证中心参与调解

基本案情

某村民委员会与唐某因场地租赁纠纷,扣押了唐某暂放在租赁场地的装载机。唐某遂起诉某村民委员会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车辆被扣押期间的营运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发现双方症结主要在于车辆被扣押期间营运损失的认定,为更好促推纠纷实质化解,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在线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先行调解,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调解员先通过阅卷和现场调查,了解涉案装载机的型号、使用年限和扣押前使用状况,并与指导法官进行沟通,对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判,确定应否支持营运损失中驾驶员工资的部分。其次,调解员分别向某大型集团租赁公司和相关专业人士了解,该型号正常使用的车辆在扣押期间的月租赁价格(含驾驶员工资)在1.4万至1.7万之间,其中驾驶员的月工资在5000元至6000元,为确定损失的合理区间奠定了基础。最后,综合考虑扣押期间存在春节假期和疫情相关因素的影响,确定有效可出租期限为5.5个月,在不考虑驾驶员工资的情况下,仅车辆租赁收入的合理区间在4.4万元至6.6万元之间。在确定损失合理区间基础上,指导法官和调解员共同向当事人阐明了价格争议调解的性质和中立立场以及该装载机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引导形成合理预期,并释明如果委托社会机构进行评估的成本和可能结果,以及案件如果进入审理程序所付出的时间、人力、金钱等成本,进一步调整双方心理预期,引导当事人作出一定让步。在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市场行情分析探讨后,双方各退一步,就营运损失数额达成一致。

裁判要旨

在涉价格争议纠纷处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的专业优势,充当关键“解铃人”,能赢得当事人信任,提高调解专业性,促推纠纷高效化解。本案中,双方对车辆停运损失有争议,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及时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调解,中心利用价格认证工作资源优势,采用阅卷、市场调查等方式,综合车辆型号、扣押时间、市场租赁价格、疫情等多个因素分析研判后,确定了车辆停运损失的合理区间,为推进调解奠定基础。双方当事人在指导法官和价格认证中心调解员“定价格、算市值、摆事实、讲道理”的多次沟通下,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不仅高效化解纠纷,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解纷成本。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村民委员会返还车辆,并赔偿唐某车辆被扣押期间的营运损失5.6万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8条、第267条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部 <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32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38-459)。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