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与某网络公司、某保险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

人民调解参与化解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民事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付责任分配人民调解法院指导调解

基本案情

杜某系外卖员。2024年8月13日晚,杜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送外卖,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姚某发生碰撞,造成姚某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责任认定,杜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杜某属于某网络公司员工,该公司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有雇主责任保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姚某多次联系杜某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杜某、某网络公司、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和车辆损失。后因杜某因其他原因身故,姚某撤回对杜某的起诉。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标的额较小,有较大调解可能,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一是认真审查,核定合理赔偿范围。调解员查看医院病历、车辆维修单据等证据材料后认为,姚某伤情仅为多处擦伤,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其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均过高,对姚某过高的诉求逐项进行了核减,指出其合法合理的损失为6200余元,用客观数据消除了各方对损失金额的争议,为调解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深入沟通,确定调解方案。考虑到某网络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经过核算,应由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5800余元,剩余400余元由某网络公司承担。就该方案,调解员与姚某作了沟通,姚某同意该数额。

三是释法说理,明确各方义务。调解员与某网络公司、某保险公司进行联系,某网络公司称杜某工作时间短,无故不上班,至今未联系上他,不应承担责任。调解员从情、理、法多角度向某网络公司进行释法说理,告知骑手杜某已身故,其作为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责任,且某网络公司作为雇主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雇主责任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对于雇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害,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积极赔付。之后,调解员又向保险公司讲解类似案例,以案说法对某保险公司做工作。

四是耐心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多轮沟通,某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付姚某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对于应由某网络公司承担的400余元,某网络公司同意赔付,但因该公司赔付流程复杂、等待周期较长,姚某为减轻自身诉累,主动提出放弃该部分的赔偿。调解员认为姚某自愿放弃部分赔偿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各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外卖行业作为平台经济下的新就业形式,因涉及新业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或直接提供劳动的平台外包商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问题,确定由谁担责较为复杂。本案中,外卖骑手在履职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其特殊之处在于,短时间内外卖骑手因其他原因身故,这无疑增加了纠纷化解的难度。因此,厘清骑手所在的平台、保险公司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是本案化解的关键。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利用证据固定基本事实,明确平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如果平台公司为外卖骑手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则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履行赔付义务,而后由平台公司负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总体调解方向,并以此为基础,针对不同主体分层释法、根据责任平衡利益,力促双方各让一步,达成和解,最终实现纠纷高效化解,做到案结事了,有力保障了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姚某与某网络公司、某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姚某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姚某放弃向某网络公司主张权利。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65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375-523)。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