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吴某不当得利纠纷调解案
一揽子化解因欠薪引发的截留货款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孙某雇佣吴某销售订制铝合金窗。吴某自入职后,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收取属于孙某的货款共计130156元。孙某发现后,催告吴某退还货款,但吴某拒不退还。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吴某退还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受理后,吴某辩称孙某尚欠付其工资款,若孙某要追回货款则需要先抵扣欠付的工资款,否则将在该案中一并提起反诉。考虑到双方矛盾尖锐,为一揽子化解双方之间的纠纷,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一是深入沟通,找准矛盾症结。调解员详细查阅了孙某提交的起诉材料,与双方分别沟通了解具体诉求。吴某表示,孙某招聘其销售铝合金窗,约定“底薪+提成”工资模式,口头承诺吴某可从收取的客户货款中提取工资。孙某在正常发放了两个月工资后开始拖欠吴某工资,吴某认为其扣除应得工资后仅需退还孙某货款38877元。调解员随即联系了孙某确认相关事实,孙某承认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但孙某认为货款和工资款应该分开处理,同时不认可拖欠工资款数额,调解态度消极,使得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认真梳理后,总结双方争议焦点为:一是拖欠工资款数额;二是吴某应退还货款数额。
二是厘清账目,固定争议事实。为了引导孙某积极协商解决,调解员向孙某充分释明调解在节费、省时、促和方面的优势,并提示孙某如若该案进入审理程序,吴某的反诉将与本诉合并审理,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并由此承担诉讼费用等更多的经济成本,建议孙某权衡利弊。为厘清双方之间的账目明细,调解员让吴某计算出应得工资及实收客户货款的两个账目明细,随后调解员将该份明细与孙某提交的《吴某收取客户货款明细》进行对照,发现双方对一笔36800元的账目各执一词。与此同时,孙某主动联系调解员,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做好调解工作。调解员趁热打铁释明调解的利好,并针对双方争议的上述账目,通过追根溯源明确该笔36800元的账目性质为吴某应收工资款项,由此将所有往来账目进行抵扣后得出65000元的数额,并与孙某作最后的确认。但孙某仍对返还金额不满,认为双方之间仅为口头约定的工资发放模式并无确凿的证据。按照行业惯例,吴某的工资仍有待商榷。
三是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就吴某提交的书面证据来看,双方就工资的约定确实存在模糊之处,但鉴于该约定的相关内容在一开始得到了孙某的自认,具有较高可信度。同时,调解员发现孙某并非对65000元拒不认可,只是在寻求对方更大的让步空间,此时便需要吴某拿出最大的还款诚意来促使该案调解的达成。在确认吴某有能力当场履行该笔款项之后,调解员将吴某存在的证据缺憾摆明,向其释明当场履行的意义。最终,吴某提出当场退还65000元货款,孙某对该方案表示同意。双方就退还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本案系劳资双方因工资支付方式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涉及雇主拖欠工资与雇员私自截留货款交织情况,如进入审理程序,不一定能高效、实质性化解纠纷。本案中,调解员协助双方厘清争议焦点,仔细核对双方账目情况,固定基础事实,在此基础上,灵活运用调解策略,将雇主追索货款与雇员讨要欠薪合并考量,平衡双向权益,提出通过欠薪与货款相互折抵的方式,一揽子解决全部关联争议的方案,并通过释法明理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快速、低成本、实质性化解双方之间纠纷,避免劳资冲突激化升级,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处理结果
孙某与吴某达成和解协议,吴某当场向孙某退还货款65000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第469条、第5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143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44-558)。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