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某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综治中心牵头高效化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孙某系某学校八年级学生,一次在学校做实验时,因误操作导致受伤。2024年7月上旬,孙某母亲来到综治中心申请解决纠纷,要求学校赔偿各项损失3万多元。
处理方式方法
综治中心受理案件后,认为适合通过调解解决,于是指派进驻综治中心的调解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展调解工作。
一是“背对背”调查。调解员分别向孙某母亲以及某学校核实事故发生经过,双方对于孙某系在学校做实验时因误操作导致受伤的事情均予以认可,调解员又核实了孙某的治疗情况及前期协商进展。在核实情况过程中,调解员通过释法说理,增进当事人的信任。
二是剖析双方心理。学生在学校实验课上受伤,学校一方认为自身确应赔偿,但对于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如何把握,学校负责人不敢擅自做主。孙某受伤时系八年级学生,其后仍在该学校就读,孙某家长虽主张赔偿,但碍于情面以及怕孙某在校期间被针对,故而态度较缓和。但现在孙某已经毕业,孙某母亲态度转变,要求学校立即赔偿各项损失。学校担心矛盾激化,也愿意尽快协商一致,早日了结此事。
三是联系法官专业指导。调解员向综治中心反映了解的情况,并请求指派法官指导调解。综治中心指派入驻法官进行法律指导。指导法官结合实验课程安全防护措施、教师指导规范等,确认校方未尽充分管理职责。之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逐项审定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理支出,并向双方说明若进入诉讼程序还可能产生的司法鉴定时间和金钱成本。孙某母亲和学校听后均有了相应的心理预期,积极协商,最终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本案系校园安全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此类纠纷家校双方往往都有妥善、和缓解决问题的意愿,但缺少合适第三方组织调解。本案中,综治中心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场所,为此类纠纷协商化解提供了平台。综治中心受理后,根据纠纷类型及时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并指派法官跟进指导,搭建双方信任桥梁,为推进调解工作奠定基础。调解员通过“背对背”调查事实、“面对面”听取意见等方式开展释法说理,法官发挥指导调解职能,明确各自责任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促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及时履行,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学校一次性赔偿孙某各项损失33225元。目前已经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65条、第1179条、第120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504-406)。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