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赵某乙继承纠纷调解案

“法院+不动产登记中心+公证”联合化解房产继承纠纷

民事继承纠纷甘南县人民法院,甘南县司法局,甘南县自然资源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继承纠纷房产继承“法院+不动产登记中心+公证”联合化解

基本案情

2019年,赵某甲去世后遗留一处房产,无遗嘱。赵某甲配偶孙某与赵某甲养女赵某乙均要求继承房产。孙某认为赵某乙无继承权,其向法院寻求帮助,要求继承赵某甲房产。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了解孙某诉求后,为实质化解纠纷,征得当事人同意,联合本地区自然资源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及公证机构开展纠纷调处工作。 首先,法院会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证机构进行联合研判,确定可行化解方案。 其次,组织孙某及赵某乙进行“面对面”调解,结合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公证机构提供历史资料、有关文件、权威数据,确定房产证办理时间,并出具房产价值评估报告。指导法官向当事人详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平衡双方利益。通过情感沟通,缓解当事人情绪,解开当事人困惑和“心结”,最终双方就房产继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孙某给付赵某乙5800元,房产由孙某单独继承。 最后,公证机构于当天现场起草财产分割协议书,因孙某行动不便,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和公证员到家中为孙某采集影像、录指纹。

裁判要旨

本纠纷系因当事人不理解法定继承相关规定、房屋过户程序引发。法院了解情况后,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公证机构联动开展调处工作,按照“宜调则调、能调尽调、因案施策”总体思路,发挥各自优势,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公证机构提供房屋相关资料并配合办好公证、过户等手续;法院向当事人详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权利义务。通过各方密切配合,联动化解,让当事人“一站式”解决房产继承、过户等相关事宜,不仅实现纠纷一揽子、实质性解决,也通过释法明理,修复了当事人之间亲情关系,解开了“心结”,维护了和谐家庭关系。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孙某给付赵某乙5800元,房产由孙某单独继承,双方到公证机构办理分割协议公证,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分割协议书公证书》为孙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第1123条、第1126条、第1127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5-476-001)。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