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与倪某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特邀调解员高效化解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买卖合同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纠纷网上购物返还货物特邀调解

基本案情

倪某系经营咸菜批发生意的中间商。2024年4月,孟某通过微信从倪某处购买100箱咸菜,总价款3900元,并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倪某转款3900元,但倪某未按约定交付货物,孟某多次与倪某协商发货未果,后孟某要求倪某退款3900元,但倪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拖,孟某诉至法院,请求倪某返还货款并支付延迟履行占用的利息。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案件事实清楚,有调解可能,该案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经验丰富的驻院特邀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

首先,认真梳理案情,找准关键点。调解员仔细查阅孟某提交的案件材料,包括起诉状、微信聊天记录、倪某身份证明等,确认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关系以及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调解员经认真分析案情,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做通倪某的工作是化解纠纷的关键。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因孟某人在外地,为方便当事人参与调解,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视频方式进行调解,通过情、理、法三方面做思想工作。

其次,深入梳理信息,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调解员根据孟某提供的手机号联系倪某,但该手机号已暂停服务,调解员又向孟某询问其是否有倪某的其他联系方式,孟某表示一直与倪某微信沟通,对方已不再回复,手机号码也仅有目前提供的。后调解员再次仔细翻阅案件材料,回想起倪某可能是之前调解过的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并通过调取卷宗确定了自己的猜想,但之前案件预留的联系方式也已经暂停服务,后调解员回想之前案件的调解过程,通过查找通讯录,终于在自己微信里找到了倪某微信,于是与倪某取得联系。

最后,耐心释法明理,促成和解。倪某对孟某所述事实均以认可,但表示自己仅是中间商,并非生产商,生产商未发货,自己则无法交货给孟某,后因缺少资金,将孟某的货款用在他处,导致无法退款给孟某。调解员约倪某到现场调解,耐心给倪某讲解其与孟某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孟某已经按约定支付货款,而倪某未按约定交付货物,属于违约,孟某要求返还货款合法合理。但倪某表示,自己也只是中间商,生产咸菜的厂家未发货才导致自己无法交货,并非自己的责任。调解员又耐心讲述,买卖合同是其与孟某签订的,至于其与厂商之间的纠纷,可以与厂商另行协商解决。经过调解员耐心释法明理,倪某认识到自己违约行为的不当,双方就返还货款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在买卖合同中,往往存在中间商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但买方并不知道生产者的情况,而生产者未按约定给中间商发货,导致中间商无法履行与买方的买卖合同,进而引发纠纷。本案中,倪某作为中间商,仅凭主观臆断,认为违约是因厂商未发货,不是自己的责任,对合同履行、违约的认知均存在重大误区。特邀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挥其专业优势,既想方设法联系当事人组织调解工作,又将普法融入纠纷化解工作当中,通过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释法明理,让当事人明晰自己的权利义务,从而主动履行义务,不仅高效化解本案纠纷,也通过以案释法,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避免此类纠纷再次发生。

处理结果

孟某与倪某达成调解协议,倪某一次性给付孟某货款3900元,孟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第502条、第509条、第577条、第578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84-524)。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