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排除妨害纠纷调解案

“法院+镇政府+村委会”联合化解邻里纠纷

民事排除妨害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灵寿县人民法院灵寿县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排除妨害纠纷邻里纠纷墙体损坏“法院+镇政府+村委会”联合化解

基本案情

安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为同村村民,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承包土地后,为防止承包土地在下雨时发生内涝,在未与邻居安某充分沟通、未采取合理防护措施情况下,自行在靠近安某房屋一侧的承包土地内埋设排水管。某次强降雨期间,排水冲刷安某房屋墙体根部,致使安某房屋墙体出现裂缝,房屋安全性受到极大威胁。安某要求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清除排水管未果。双方僵持不下,安某遂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考虑到涉及邻里纠纷,为妥善化解,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征得当事人同意,联系乡镇包村干部及村委会负责人,依托“法院 + 镇政府 + 村委会”多元解纷机制,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联合调查,查明事实。纠纷发生后,村委会凭借对当地情况熟悉、与村民关系密切的优势,第一时间到现场了解情况,向双方当事人询问事情经过,查看房屋受损状况以及排水管铺设情况,初步收集相关证据。镇政府从行政管理角度,协调相关部门,对房屋建设、排水规划等是否合规进行核查,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支持。指导法官结合双方诉求,依据法律规定,明确争议重点,指导调查合法有序进行。三方汇总信息,梳理出纠纷关键问题,如排水管铺设是否违规、房屋受损程度及因果关系等,为后续调处工作奠定基础。

二是多方参与,化解矛盾。在调解环节,村委会干部凭借在村民中的威望,从邻里情谊、乡土人情等方面入手,劝说双方互谅互让,不要因为一时的矛盾伤了多年的邻里感情。镇政府工作人员以社会和谐稳定、乡村文明建设为切入点,晓之以理,劝导双方以和为贵,解开“心结”,化干戈为玉帛。指导法官则从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释法,指出,如果进入审理程序,不仅耗费时间、精力和金钱,还可能激化矛盾,导致邻里关系破裂。通过三方共同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转变态度,愿意坐下来协商解决。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三是监督履行,巩固成果。达成调解协议后,村委会履行监督职责,敦促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及时拆除排水管道。镇政府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对协议执行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和协调保障,确保执行过程顺利。通过持续跟进监督,保证调解协议全面、有效执行,彻底化解纠纷。

裁判要旨

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双方当事人是多年邻里,如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需要对损害因果关系、修复费用及责任比例等进行鉴定评估,不仅纠纷解决成本较高,且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维护邻里和谐。本案中,依托“法院 + 镇政府 + 村委会”多元解纷机制,由村委会发挥熟悉当地情况,有村民信任基础的优势,积极开展劝和工作;由镇政府发挥行政管理职能,提供政策支持,做好协调保障工作;由法院发挥指导调解职能,在法律框架内开展化解工作。通过三方合力以及多轮“背对背”“面对面”的调解,从情、理、法多维度进行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的态度逐渐缓和,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不仅高效化解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修复了邻里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拆除排水管道且一次性补偿安某2000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6条、第238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39-434)。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