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夏司法救助案

民事抚养纠纷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重庆市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抚养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多维救助长效救助

基本案情

小夏系非婚生子女,自幼随母亲和外公外婆生活。2020年其外公罹患重病抚养能力下降后,小夏短暂转由生父抚养,期间遭受生父的恐吓、打骂,身心严重受创,多次离家外出流浪,确诊创伤性应激障碍、童年情绪障碍等精神疾病(精神评残4级)。2020年10月,经基层组织调解,小夏由外婆(精神三级残疾)接回抚养,其生父同意每月给付抚养费并承担抚育、教育等所有费用。后小夏因其生父未支付抚养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小夏主张的10万余元抚养费及后续费用,但因其生父无财产可供执行未获得抚养费。鉴于小夏家庭特殊困境——母亲系精神二级残疾、外公身患肺癌及脑梗死等重症,全家除外公外,均为农村低保对象且小夏与母亲需长期住院治疗,人民法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推动构建多部门协同救助体系:一是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同步向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机构推送小夏的困难情况,帮助小夏在医疗费报销和减免、学费减免、心理疏导等方面享受帮扶政策。二是推动召开由民政局、公安、检察、关工委、妇联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研究小夏监护人的确定及权益保护问题,引导小夏外婆申请指定民政局为小夏的监护人。三是协调推动民政局为小夏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将小夏送往市级福利机构学习和生活。

裁判要旨

本案是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实施“当下救”与“延伸救”有机结合的典型案例。针对案件实际情况和未成年人小夏的实际困难,人民法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推动构建多部门协同救助体系,探索与民政局、关工委、妇联等相关部门建立长效救助工作机制,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件让更多人了解到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充分体现了司法温度,弘扬和传递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能量。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1条、第3条、第12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5-14-2-022-002)。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