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
“鉴调同步”高效化解涉伤残等级鉴定道交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李某驾驶汽车与行人张某相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该车受损、张某受伤,交警部门经审查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张某因伤住院治疗117天,期间,某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救助中心)为张某垫付抢救费用12万余元。李某驾驶的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张某出院后,因各方对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托与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道交纠纷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同时,救助中心也申请将其垫付的张某抢救费用纳入调解范围。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厘清案件事实,明确争议焦点。调解员了解到,张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身体伤残需长期护理,护理费用高,而前期治疗已耗费较长时间,加之李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不及时,现无力支付后期护理费用,其核心诉求是快速足额获赔,尽早回归平静生活。李某及某保险公司则主张,在未确定张某伤残等级的情况下,无法对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调解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二是鉴调同步推进,缩短解纷周期。指导法官结合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释明伤残等级鉴定的必要性,介绍了先行调解阶段开展鉴定的省时优势和法律效果。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迅速组织各方共同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就张某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启动鉴定程序。鉴定期间,为缩短解纷周期,调解员组织各方就垫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修理费等其他费用逐一核实确认,固定双方无争议事实,并明确主次责任的具体承担比例,对不需要以鉴定意见为前提的赔偿项目达成一致意见,为后续高效调解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参考类案商定方案,平等保护各方权益。经鉴定,张某构成两处七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且“目前属于部分护理依赖”。各方对鉴定意见以及按照鉴定意见应当赔付的残疾赔偿金等无异议,但对护理费用的赔付期间及支付方式存在争议。调解员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引导各方查询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类似案例,在各方充分了解护理费计算及赔付方式基础上,提出“双方协商确定此次赔付的护理期限,对超出期限实际产生的护理费用,在调解协议中保留主张权利”的方案,即此次护理费用赔付至2029年,2029年后若仍需要护理,可另行主张。调解方案既消除了赔付方的顾虑,又确保张某利益得到充分保护。最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及救助中心的垫付抢救费用产生的赔偿纠纷得以一揽子化解。
裁判要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通常具有赔偿项目固定、保险理赔率高,但涉案主体多、专业性强、鉴定依赖度高的特点,如果在审理阶段启动鉴定程序,可能赔付周期较长。本案中,法院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道交纠纷专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充分发挥“鉴调同步”的省时优势,及时启动鉴定程序,确定伤残等级及赔偿标准,高效利用鉴定意见等待期间,促使各方对无需鉴定的赔偿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大幅缩短解纷周期。针对需长期部分依赖护理的情形,合理优化调解方案,既充分保障伤者合法权益,也平等保护其他各方利益,将案涉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中心救助费用等多起纠纷一揽子调解解决,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处理结果
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支付张某51万余元、支付李某垫付费用3万余元、支付救助中心垫付的医疗费12万余元,同时张某保留2029年之后另行主张院外护理依赖费的权利。某保险公司已即时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9条、第1213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保险领域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1〕243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374-375)。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