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某丝瓜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种业专家”现场勘察辅助化解种子质量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张某是在外省从事菜蔬种植的种植大户。张某在某丝瓜研究所购买丝瓜种子时,某丝瓜研究所向其推荐了该所培育的盛果期能长至30厘米的D-1丝瓜品种,并出具了结瓜效果图,张某确定后购买了6公斤D-1丝瓜种子。经过45天培育,张某发现丝瓜仅有15厘米长,无法满足销售条件,产生较大经济损失。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丝瓜研究所赔偿货款4800元及因种子质量问题产生的种植成本、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涉及良种技术推广,纠纷类型较新颖,且涉及种植大户权益保障,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调解组织进行先行调解。经沟通了解,调解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种子是否符合某丝瓜研究所的推广承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考虑到种子质量问题专业性较强,调解员向指导法官请求帮助,法官依托综治中心平台,邀请当地蔬菜发展指导站专家参与调解。
第一,种业专家“四步走”,探清案件实况。一是调查种子质量。种业专家实地探访某丝瓜研究所种植基地,了解案涉种子的研发历程、种植要点和实验效果。二是实勘种植现场。种业专家走访本地和邻区等多家种植户,实地确认同类种子的种植情况,再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对张某在外省的种植区域进行勘验,详细查看丝瓜种植地土壤、水质及丝瓜长势等情况,排查该种植地是否适合种植案涉种子。三是还原种植过程。种业专家向张某确认种植时间、种植方式、种植设备等细节,还原张某的种植过程,排查种植失败是否因为种植技术方面的问题。四是对比同地种植结果。通过查询某丝瓜研究所的订单,发现案涉种子曾售往与张某同地域的另一种植地,种业专家遂电话询问该订单种植户,种植户表示案涉种子种植结果和宣传的效果是一致的。经勘验研究,种业专家得出结论,案涉种子不存在质量问题,种植失败的原因一是张某错过了最佳种植时间,并缺乏标准化种植技术,二是某丝瓜研究所在售卖种子时未释明种植要点,也未跟踪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依托专家结论,促进调解达成。指导法官依据种业专家意见和法律规定分析认为,虽然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但某丝瓜研究所未履行附随义务致使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应退还商品费用并赔偿部分损失,遂指导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就种子款问题,某丝瓜研究所表示愿意退还。就经济损失问题,某丝瓜研究所不愿支付。调解员向某丝瓜研究所释明,未履行随附义务构成违约,从诚信的角度来讲违约行为引发经济损失应承担责任,同时从维护研究所品牌形象、帮助种植大户尽快恢复种植的角度进行了劝导。同时,向张某释明,其主张的除交通费外的其余经济损失证据不足,难以得到支持。张某表示,若某丝瓜研究所赔偿交通费,其愿意放弃主张除交通费外的其余损失。经过反复沟通后,双方对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联合回访巩固,促进良性发展。调解员协同种业专家开展调后回访,进行种植技术指导,普及种业相关法律法规,帮助某丝瓜研究所完善种业推广机制,包括编制各类种子种植要点、配置更专业的售后咨询服务、定期售后回访等。通过完善良种推广机制,提升种植户种植标准化水平,优化行业发展规范等,为种业育优苗、结优果打下坚实基础。
裁判要旨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良种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源头。本案系涉种子质量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种子质量确认、损失确定、风险防范等,专业性较强,通常需要通过种子质量鉴定来实现。但种子质量鉴定往往涉及现场勘验、种植时间、当时的气候条件等,存在鉴定耗时长、证据易灭失、因果关系证明难等问题。本案中,依托综治中心平台,邀请种业专家参与调解,发挥种业专家专业优势,通过现场勘验,还原种植过程、对比同种种植结果,明确种植失败成因,省去复杂鉴定程序,不仅提高调解公信力,还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同时,法院发挥指导调解职能,指导调解员结合种业专家意见,明晰双方法律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引导双方当事人友好沟通,互谅互让,不仅促推纠纷实质化解,也通过调后回访机制,针对调解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联合种业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完善良种推广机制,更好服务保障种业创新,为种业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丝瓜研究所向张某退还种子款4800元,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000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0条第6款、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84-380)。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