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某整形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调解案

“法院+卫健委”联合指导医调委化解医美整形纠纷

民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整形诊疗过错的认定“法院+卫健委”联合指导人民调解

基本案情

张某曾在某整形医院做过面部吸脂手术,术后出现伤口渗液、瘙痒等手术切口愈合不良的症状。为此,张某持续一个月在该院进行修复治疗,伤口虽有所好转但效果仍不理想。后张某转往其他医院进一步治疗,产生了治疗费用。张某认为某整形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其赔偿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某整形医院以不存在诊疗过错、病情处于恢复期等理由拒绝赔偿。张某遂投诉至该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卫健委)。

处理方式方法

收到投诉举报后,卫健委在对某整形医院的诊疗活动展开调查的同时,为促进纠纷高效化解,在了解基本案情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及时启动联动联调机制,组建调解团队,邀请医调委参与调解,并邀请法院共同指导调解。调解团队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整形医院的诊疗过程是否有过错以及赔偿金额问题。为此,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部门分工协作,释法说理答疑。某整形医院认为其诊疗过程没有过错,仅愿意适当补偿,而这与张某心理预期差距较大。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调解团队发挥各自优势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卫健委发挥其行政主管机关的专业优势,根据前期对某整形医院诊疗行为的调查结果,明确向医院告知了其诊疗活动的违规之处,并向医院发出了风险提示。同时,指导法官结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就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的充分告知义务等进行了普法宣传。经过释明,某整形医院的态度发生了极大转变,但对于张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表示还是不能接受。医调委的人民调解员发挥其亲和力强的优势,化身“知心人”“贴心人”,疏解张某的情绪,缓解现场的冲突氛围,引导当事人积极调解、理性协商。针对双方就赔偿金额僵持不下的困境,指导法官结合法院类似案件生效判决就张某申请赔偿项目是否合理向双方当事人逐项进行释法答疑,引导张某建立合理预期,促推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共识。同时,指导法官还围绕医美纠纷司法鉴定成本、诉讼成本等问题进行分析,进一步促进双方协商解决。 二是推动达成调解,调后督促履行。经过前期耐心释明和劝导,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对于赔偿金额,调解团队在综合考虑张某面部受损程度、后续恢复成本等因素后,初步提出赔付金额的建议。经过多轮协商,双方就调解金额达成一致。为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调解团队还同步启动跟踪回访机制,督促某整形医院按约履行了调解协议,张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裁判要旨

近年来,因医美整形产生的纠纷频发。本案调解过程中,由卫健委、法院、医调委组成联合调解团队,有效整合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三种调解资源,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形成解纷合力。卫健委根据前期对某整形医院诊疗行为的调查结果,明确向医院告知其诊疗活动的违规之处;法官发挥指导调解职能,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医调委的人民调解员发挥其亲和力强的优势,化身“知心人”“贴心人”疏解情绪、拉近距离,三者职责互补,将疏解情绪、专业审查、法律解释、引导调解、督促履行等环节有机衔接,形成了多元参与的闭环式联动调解链条,不仅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通过调解这种不伤和气的方式,及时消除对立情绪,提升纠纷化解质效,做到案结事了。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整形医院赔偿张某88240元,并已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第1219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376-318)。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