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肖像权纠纷调解案

人民调解化解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纠纷

民事肖像权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肖像权纠纷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人民调解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某知名演员张某发现某电子商务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多张照片用于线上服饰销售宣传。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某电子商务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立即下架涉嫌侵犯张某肖像权的商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张某系公众人物,某电子商务公司系知名企业,该纠纷适宜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驻院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

一是突破沟通障碍,“背靠背”了解案情。因张某住所地不在法院辖区,为减轻双方诉累,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与张某采用电话沟通,与某电子商务公司采用电话和面谈相结合的方式。起初,调解员根据张某提供的联系方式未能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取得联系,遂与辖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沟通,由该调委会依托网格资源,提供某电子商务公司相关信息。之后,调解员深入某电子商务公司核实情况,该公司承认未经张某许可使用其照片进行广告宣传的事实。

二是深入释法析理,沟通协商调解方案。经调解员释法析理,多次与双方“背靠背”调解,某电子商务公司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并同意撤下店铺中侵犯张某肖像权的图片并赔偿张某部分损失,但不同意公开赔礼道歉。调解员从情、理、法多角度入手,着重从消除对张某商业价值的影响、强化对企业运营信用的建立两方面,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张某仍坚持要求该公司公开致歉,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三是法官专业指导,促成双方达成一致。为打破僵局,调解员向指导法官报告案件情况,并共同研究解决方案。指导法官提出“以口头致歉并记入调解笔录”的方案,既能实现张某要求书面道歉的目的,又能降低因公开道歉给企业经营带来的影响。经调解员再次沟通,双方就赔礼道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本案系企业不当使用公众人物肖像引发的纠纷。本案中,某电子商务公司未经公众人物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构成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网络侵权行为。考虑到一方为知名企业,另一方为公众人物,如案件进入审理程序,易激化矛盾。为此,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并依托人民调解遍布基层网格优势,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促推通过不伤和气的方式化解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贴近群众的优势,贯彻平衡理念,耐心沟通协调,既依法维护权利受侵害一方合法权益,又兼顾企业长远发展需求,同时针对双方分歧点,提出灵活方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即时履行,不仅实质化解纠纷,有力维护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也通过以案释法,引导企业提高法律意识,依法开展经营宣传活动,从源头预防减少纠纷。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电子商务公司将店铺中涉及张某肖像权的图片及相关宣传文字全部撤下,向张某口头致歉并记入调解笔录,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5000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8条、第1019条、第116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5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04-609)。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