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蔡某离婚纠纷调解案
“乡贤调解+法官指导”妥善化解退还彩礼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张某与蔡某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后登记结婚。蔡某根据当地风俗给付女方张某彩礼10万元现金,并转账8万元用于购买首饰、衣物、筹备婚礼,另给付女方弟弟2万元换鸡腿钱(“换鸡腿”是男方迎亲时带着公鸡和母鸡到女方家,由新娘弟弟解开捆起的鸡腿,再绑上另外两只鸡腿,男方再给新娘弟弟红包)。婚后共同生活半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矛盾不断。分居1年后,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到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退还全部彩礼。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乡贤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并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指导调解。
一是深入沟通,确定争议焦点。调解员通过电话向双方了解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否还愿意给对方重归于好的机会,继续夫妻生活。经确认,双方确已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在此基础上,调解员认真梳理双方分歧所在。张某要求退还全部彩礼;而蔡某认为已经共同生活半年,彩礼无需退还。针对双方诉求,调解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即彩礼范围、是否应当返还及返还金额。蔡某主张返还彩礼20万元。张某认可收到20万元,但认为筹备婚礼、购买衣物等不应属于彩礼范围,且双方已共同生活半年,对返还金额不予认可。
二是释法明理,确定彩礼范围。调解员在多次分别沟通取得双方信任后,及时邀请双方及长辈开展现场调解,并邀请指导法官释明彩礼相关法律规定、类案裁判规则。经向双方释明,10万元现金、2万元“换鸡腿钱”、首饰是蔡某以结婚为目的在婚礼前或当天给付给张某及亲属的,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应认定为彩礼。衣物虽由蔡某支付,但价值不大,不宜认定为彩礼。婚礼开销是男方为举办婚宴所支付的费用,属于婚礼庆祝活动,与彩礼性质不同,亦不宜认定为彩礼。
三是耐心引导,帮助女方转变观念。双方确认彩礼范围后,调解员就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及返还金额进行调解。通过与双方及各自家庭进一步沟通,了解到双方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在彼此尚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半年后即分居,截至起诉离婚时已分居1年,尚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女方认为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彩礼不应返还。指导法官告知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指出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亦应酌情返还。本案中,双方虽已登记结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短,彩礼数额较高、女方没有孕育等情况,女方应退还部分彩礼。调解员通过法、理、情等多角度耐心劝导,女方逐渐转变思想,接受退还彩礼。
四是积极沟通,促成和解。调解员积极做蔡某的工作,尽量寻找到双方均能接受的彩礼退还方案。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得知张某又借给蔡某母亲10万元。因蔡某母亲也在调解现场,调解员遂提出了一个方便双方的调解方案,即张某不再向蔡某母亲主张10万元,相当于已经返还10万元,张某再将首饰退还给蔡某,这样避免了张某额外支付钱款给蔡某,也免去了蔡某母亲还钱给张某。最终,双方对调解方案表示满意。
裁判要旨
彩礼作为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认同性。但是,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让彩礼回归“礼”是化解此类纠纷的核心要点。本案中,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时间短,尚未形成稳定的生活状态,且彩礼数额过高,若不能返还部分彩礼将显失公平。为此,法院依托“法官+乡贤”调解机制,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彩礼金额、家庭付出等要素,通过指导法官释法明理,调解员说情讲理,综合考虑彩礼返还数额,妥善平衡双方利益。调解过程中,乡贤调解员敏锐发现双方之间存在借款情况,遂灵活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不仅妥善化解彩礼退还纠纷,也促使相关纠纷得到实质化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处理结果
张某与蔡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现场向蔡某退还金项链、金手镯、金耳钉、金戒指。张某无需退还10万元彩礼,亦不再向蔡某母亲主张10万元借款,并将借条退还给蔡某母亲。
解纷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3条、第5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14-473)。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