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陈某相邻关系纠纷调解案

法官指导就地化解邻里纠纷

民事相邻关系纠纷如皋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如皋市人民法院2024

案 例

关键词民事相邻关系纠纷拆除围墙N+基层协同解纷机制融合法庭法官指导调解

基本案情

张某与陈某系某村邻居,2023年初,陈某将两家相邻的厢房拆除后重建,又在楼房西侧建了围墙。张某在两家厢房相邻的地方新建了围墙。张某认为陈某新建的厢房及围墙占用其宅基地,要求陈某拆除越界部分。陈某认为其并未越界,反而是张某新建的围墙影响自家通风、采光、日照,且有倾倒的危险,要求张某拆除围墙。两家为此产生纠纷,矛盾愈演愈烈。

处理方式方法

张某与陈某所在社区、镇经过多轮调解后仍未化解纠纷。村矛调主任邀请辖区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上门指导调解。法庭指派法官到村居后,了解到两家的主要矛盾是相邻地界的围墙修建问题,为此双方屡屡争吵,甚至还动了手。在前期调解中,张某表示,陈某家的厢房已经建成,作为多年的邻居,可以作出让步不要求陈某拆除越界厢房,但陈某家越界的围墙必须要拆除。陈某表示从厢房可以一览自家的情况,从保护隐私的角度出发,在紧邻陈某家厢房的地方建围墙是有必要的,不同意拆除自家的围墙。法官了解基本情况后,与村矛调主任共同开展化解工作:一是梳理双方争议焦点。从沟通情况看,首先需要从二轮土地承包账册中找到依据确认两户之间的准确界址,但同时也考虑到,农村土地情况复杂,即使根据二轮土地承包账册中的数据丈量后能确定两户的界址,但因历史原因可能与实际占用土地情况有一定出入,即便确定了界址,以后双方在使用相邻土地过程中难免还会发生争执,无法彻底化解两家的矛盾。二是现场勘察,因地制宜确定调解方案。经过对纠纷地界实地勘察,法官发现双方都有砌围墙的实际需求,与村矛调主任商量初步化解方案,即暂时搁置界址争议,结合土地承包账册记载的数据,在两家之间砌一道墙作为分界线。三是疏解心结,实质化解纠纷。因双方心里都憋着气,且前期两家因为此事发生过肢体冲突,产生过民事赔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法官与村矛调主任反复进行沟通,从邻里和睦角度入手,引导双方将心比心换位思考,理顺双方心气,同时法官耐心释明法律相关规定以及类似案件的裁判规则,引导依法处理本案纠纷。

裁判要旨

针对本地区村社区相邻关系纠纷多发易发的情况,法院会同公安局、司法局等7家单位构建N+基层协同解纷机制,依托镇街综治中心、重点村建立“融合法庭”。本案系邻里之间因建围墙、厢房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能够实质化解是法庭主动融入基层治理实践,履行指导调解职能,延伸司法服务触角,促推基层纠纷及时就地化解的典型实践。在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过程中,网格员、人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等基层解纷力量在调解民间纠纷遇到专业难题时,请求法官通过在线指导、电话沟通、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进行指导,共同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群众”家门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处理结果

陈某、张某均同意在两家之间砌一道墙作为分界线的化解方案。经过村干部现场丈量,双方协商后确定了公共围墙的范围。之后由村委会安排瓦工砌墙,费用由陈某、张某平均分担。就两家人肢体冲突导致的民事赔偿部分,陈某另行赔偿张某600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第292条、第293条、第295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4-161-1-053-003)。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