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甲、倪某甲等与施某乙、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调解案

基层单位多元联动实质化解邻里之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民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启东市人民法院启东市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过错责任损害赔偿基层单位联动化解

基本案情

施某甲与倪某丙系70多岁的夫妻,两人共生育两个子女,即女儿倪某甲,儿子倪某乙;施某乙与杨某系60多岁夫妻,两人生育一女施某丙。两家人为邻居关系,因施某乙家蔬菜收割需要,便雇请倪某丙帮忙,在为施某乙家搬运蔬菜过程中,倪某丙突然倒地昏迷,施某乙立即联系了救护车陪同就医,并通知了倪某丙家人。后倪某丙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倪某丙为中暑昏迷死亡。施某甲及其子女倪某甲、倪某乙与施某乙夫妇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为妥善化解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会同综治中心调解员、司法所干警、村委干部组建调解小组,发挥各基层单位对当地“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便利条件,开展联合调处工作。调处过程中,调解小组采取“相互谈—分开谈—一起谈”方式开展工作。

首先,调解员组织当事人双方坐在一起面谈。经与当事人双方当面交谈了解到,施某乙家人对倪某丙的死因存疑,认为系其自身疾病造成,不认可施某甲及其家人的诉求,但愿意适当作出补偿。而施某甲及家人则坚持认为,倪某丙的死因系为施某乙家帮工造成。双方互不退让,并提出尸检要求。调解员归纳双方主要争议点在于倪某丙的死亡与帮工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而判断施某乙家是否应对倪某丙的死亡负责、具体的责任比例为多少。为推动后续调解工作,调解员就尸检相关程序、费用等事宜向双方当事人作了告知。

其次,调解员分组“背对背”继续开展调解工作。由指导法官、村委干部一组,司法所干警、综治中心调解员一组,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经调解员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关于侵权责任分担的规定、尸体鉴定的流程费用、诉讼可能结果以及和谐邻里关系的重要性等情况后,倪某甲及家人主动放弃了对倪某丙进行尸检的想法,施某乙及家人也表示愿意增加赔偿金额,但表示因自身患病需常年服药,家中无太多积蓄,无法一次性支付赔偿金额。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最后,调解员让双方当事人再次“面对面”交谈。期间,考虑到倪某丙尸体长时间存放在殡仪馆产生的费用,调解员积极协调,为当事人争取到折扣价款。后又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对于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由施某乙夫妇赔偿施某甲及家人72000元,但施某甲及家人对施某乙夫妇的履行能力存有异议。调解即将再次陷入僵局时,施某乙夫妇的女儿施某丙主动站出来,表示愿意与其父母一起对施某甲及家人进行赔偿,调解终于出现了转机。调解员向施某甲及家人夸赞施某丙对父母的孝心,并再次强调了施某乙及家人的履行能力和如进入诉讼程序可能产生的成本,同时引导两家人回忆多年的邻里友谊,力促两家人敞开心扉进行交流。最终,经共同努力,施某甲及家人作出了让步,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纠纷化解成功后,村委干部负责进行回访工作,及时将履行情况、是否诱发新的矛盾等情况发送调解小组,确保纠纷实质化解。

裁判要旨

本案是当前农村较为常见的因个人提供劳务引发的侵权纠纷,矛盾的化解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熟人社会”特点,注重调处的方式方法,既要解“法结”更要解“心结”。本案中,当事人原本为和谐相处的邻里,因提供帮佣产生赔偿纠纷,在化解过程中邀请当地村委干部加入,利于对当事人双方日常关系、基本案情的把握,拉近了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邀请司法所干警、综治中心调解员加入,借助司法行政力量,提高调解成功率;通过法官参与指导,及时就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指导,保障调解过程的权威性与调解内容的有效性。相关基层单位多元联动,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从情理法层面进行充分说理,不仅促推纠纷实质化解,还帮助当事人重修睦邻友好关系,助力文明乡村建设。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施某乙一家一次性向施某甲一家赔偿72000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119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15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368-441)。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