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某健身房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市场监管+消协”联合化解健身卡退费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李某在某健身房申请办理瑜伽课年卡并签订《服务协议书》,约定李某如实填写信息、签字并交纳费用,获得年卡一张,激活后即可上课。签订合同当天,李某支付课程费2980元,某健身房出具收据一张。2024年1月,李某以比较忙为理由向某健身房提出推迟年卡起算期,某健身房予以办理。同年6月,李某又提出将年卡变更为私教课,某健身房同意并安排了私教。此后李某仍未参与课程培训,亦未实际激活使用年卡,并于2024年10月向某健身房申请退卡退费,某健身房以协议中约定有“不退不返”条款为由拒绝。多次协商未果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健身房返还课程费。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为尽快化解双方矛盾,经征得当事人同意,邀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以下简称消协)组成调解团队,共同参与纠纷调处工作。
一是安抚情绪,了解双方意见。为防止矛盾升级,调解团队收到案件材料后,立即通过电话方式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安抚对立情绪,听取双方意见。李某认为,某健身房收取的课程费为预付款性质,自己作为消费者自始至终未开卡消费,也未接受过其他任何服务,某健身房应当及时退还费用,其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费,损害了自身权益。某健身房认为,双方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不退不返”条款,其办卡后,李某多次提出变更需求,健身房均及时安排,但其仍因自身原因未使用年卡,不得要求退费。
二是“背对背”调解,疏解双方堵点。鉴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团队决定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与双方分别沟通。对于健身房,释明合同中约定的不予退款条款因“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而属无效条款,其应积极承担退款责任。对于李某,向其释明在其多次提出变更要求某健身房均予办理的情况下,其仍因自身原因不参加健身课程,已经构成违约,因其个人违约行为造成健身房期待利益落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三是多轮沟通,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经过调解团队的多轮沟通协调,双方各退一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某健身房同意退还部分费用。
四是督促履行,助推纠纷实质化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调解团队继续跟踪回访,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裁判要旨
本案系购买健身卡但未实质核销使用的预付式服务合同纠纷。办理健身卡属于一种预付式消费,通常是消费者先一次性预付费用,后限期核销使用。但由于履约时间跨度大、履约变动因素较多,因消费者开卡未核销使用或未完全使用引发的纠纷持续增多。该类纠纷争议焦点多集中于合同履行情况认定、剩余费用计算标准、违约责任划分等。本案中,法院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协开展调处工作,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准确梳理双方争点,通过“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双方分别存在过错以及对方为促成合同所作出的努力,从情、理、法多角度分析,最终促成双方和解,高效化解纠纷,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优化了营商环境,也通过以案释法,促推健身行业规范运行,助推健身行业高质量发展。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健身房退还李某课程费2000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第496条、第49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37-453)。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