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吴某侵害英雄烈士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民事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2023

案 例

关键词民事民事公益诉讼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英烈荣誉

基本案情

2018年,李某、吴某身着仿纳粹军服,前往萧山烈士陵园拍摄大量照片,后李某将身着仿纳粹军服的照片发布在其好友数1940人的QQ空间中,被多人转发扩散,引发广大网民热议,社会影响恶劣,相关内容相继被各大新闻网站转载,短时间内即达3万余条。2019年,公安机关调查后,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李某、吴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4日和7日的行政处罚。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吴某在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浙01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被告李某、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布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李某、吴某承担。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吴某对英雄烈士以及烈士陵园所蕴含的精神价值,应具有一般民众的认知和觉悟。李某、吴某的行为轻视英雄烈士,无视公众情感,蔑视法律尊严,侮辱和亵渎英雄烈士荣誉,侵害烈士亲属及社会公众情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评价秩序,后果严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判决李某、吴某在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裁判要旨

烈士陵园作为向公众开放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供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告慰先烈英灵。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的依法审理,对此类侵害英烈荣誉行为起到有效的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本案审理过程中还邀请百余名学生到庭旁听,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全程直播,让庭审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和爱国主义教育公开课,有助于引起社会公众警醒,推动在全社会真正形成尊重英雄、保护英雄的共识,进一步传承英烈精神。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4条、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第26条######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2019年5月21日)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07-2-467-003)。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