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吴某合伙合同纠纷调解案

人民调解专业释法化解合伙运营直播账号纠纷

民事合伙合同纠纷苏州市吴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2024

案 例

关键词民事合伙合同纠纷直播带货网络虚拟财产账号权属认定人民调解

基本案情

吴某系某平台直播卖货主播,管理着一个团队。因资金短缺,于是便找到杨某,希望与其合作共同运营自己的直播账号。双方达成约定:杨某出资25000元入驻团队,由吴某负责直播销售模块,杨某负责后台运营及团队管理模块,盈余及亏损的分配比例为双方各占50%。之后,杨某带着相关直播设备及货物正式入驻吴某团队,但在双方合作还未满一个月时,吴某以账号持续亏损为由向杨某提出解除合伙关系。但因双方此前为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许多内容并未得到明确,双方多次协商后,仍就资金利益分配等相关事宜无法达成合意,故杨某将吴某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将案件委派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收到材料后,考虑到案件标的额不大,当事人之间有调解可能,于是先通过电话沟通、建立微信群对话等方式耐心地做了双方思想工作, 并细数调解在当前阶段对双方有利之处,力劝双方换位思考,以便日后继续合作,共同追求更加长远利益。调解员在了解并梳理案情后,在合伙合同纠纷基础上,对直播带货这一新业态中衍生出的一些“新规则”作了补充了解,以便于深入案情,找准焦点。在做完前期准备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首先,调解员深挖吴某、杨某的真实诉求,以便“对症下药”。在“面对面”调解环节,杨某主张吴某在直播卖货工作逐渐步入正轨之际提出解除合作,不仅影响了他的事业,还让他蒙受了损失,因此提出在全额退还出资款25000元基础上,吴某还需补偿其各项损失30000元。吴某表示愿意退还出资款25000元,但因合伙期间团队整体处于亏损状态,且杨某带来设备及货物的行为并非出自其授意,而是杨某本人行为,无法折价补偿,杨某提出的补偿金过高。基于此,调解员及时改变策略,采用“背对背”方式分别了解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经沟通,调解员发现双方实际的争议焦点是在于直播账号的归属。杨某认为自己实际全程参与直播卖货,账号流量尚可,该账号是自己的“心血”,应归其所有;吴某则主张是账号是自己花钱创建的,应属于个人财产,同杨某无关。 其次,调解员安抚双方情绪,进行释法说理。调解员先是肯定了直播账号的财产属性,指出民法典对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出规定,直播账号具有财产属性,应当受到保护。直播账号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基本原则,该账户虽归注册人吴某较为合适,但也不可抹杀杨某在合伙期间为该直播账号创造的价值。同时,调解员又向杨某普及合伙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引导其在有理有据前提下,提出合情合理的补偿请求。 最后,调解员重新组织“面对面”调解,从情、理、法多角度对此案进行分析,积极疏导双方对立情绪,希望双方换位思考,各退一步。经过多轮调解,终于打开双方心结,促成双方就资金利益分配等事宜达成一致。

裁判要旨

本案系“直播”引发的新业态合伙合同纠纷。新业态属于新生事务,具有灵活机变的特点,一些业内人士在订立合同时存在不够规范的情况,由此引发“新型合作”下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网络直播账号系账号持有人通过投入时间、精力和金钱后获取不同财产价值的劳动成果,不宜简单当作普通财产进行分割。在合伙时,合伙人应就账号财产价值的归属约定共有的形态,灵活选择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等不同方案,充分尊重各方的自主意志。本案中,调解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析双方之间的合伙性质,发挥专业优势,释法说理,提出了合理建议,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合意,签署了调解协议,吴某退还杨某出资款25000元并另行支付补偿金20000元。事后,调解员对该案履行情况进行了回访,经过督促,吴某积极履行了付款义务,该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第972条、第976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4-161-1-127-007)。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