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乙与董某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驻院特邀调解员高效化解未成年人文身纠纷

民事服务合同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服务合同纠纷未成年人文身过错责任划分“调解+教育”工作法驻院特邀调解员

基本案情

林某乙系未成年人,董某系某文身店经营者。2025年7月,林某乙与朋友到董某店铺文身,董某询问林某乙是否满18周岁,并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但林某乙谎称自己已满十八周岁,身份证在学校,暂时无法取回,同时向董某展示自己和朋友身上的文身,表示已在其他店铺文身(实际上是文身贴纸),足以证明自己已满十八周岁,让董某放心为其文身,董某看后信以为真,同意为其文身,于是先进行构图(为文身的第一步)。林某乙回家被父亲林某甲发现胳膊上的文身,气愤之下,林某甲找到董某,要求董某为林某乙洗去文身并赔偿损失,但董某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林某甲以林某乙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董某赔偿文身费、清洗费等各项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本案涉及未成年人,事关其身心健康,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经验丰富的驻院特邀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认真梳理案情,找准关键点。调解员仔细审阅案件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林某身份证明等案件材料,很快发现了问题所在。一方面,林某乙今年十四周岁,该服务合同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而林某甲不同意林某乙文身,故该服务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另一方面,按照规定不应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故董某存在严重过失。

二是耐心倾听,固定基础事实和诉求。调解员梳理案情后,立即联系董某、林某乙及林某甲“面对面”进行调解。首先,调解员耐心听董某讲述案件过程,并听取董某的意见。董某表示,林某乙隐瞒自己未成年人的事实,并通过一系列手段欺骗自己,使自己相信林某乙已满十八周岁,所以为其文身,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林某乙当场承认董某阐述的事实。林某甲则表示,董某未严格核实林某乙未成年人的身份就为其文身,严重伤害了林某乙身心健康,应该赔偿损失。

三是面对面调解,释法明理。调解员先是指出董某的错误:第一,未严格审查林某乙的真实年龄;第二,作为一个专业的文身老师,未发现林某乙身上的假文身;第三,违反相关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其次,指出林某乙及林某甲存在的错误,林某乙欺骗董某签署文身服务合同,存在重大过错,而林某甲作为父亲没有尽到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没有约束好林某乙,也有过错。之后,调解员耐心阐述,按照法律规定,林某乙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服务合同已经超出林某乙的认知程度,监护人对于该合同持否定态度,且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同时,签约过程双方均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是细心发现教育问题,引导科学教育。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敏锐地发现林某甲身上的文身,立即从监护人的角度阐述,强调林某甲没有正确认识到言传身教的重要性,自己身上有文身,孩子长期耳濡目染,容易给孩子错误的引导,让孩子误以为谁都可以文身,甚至认为文身是一种“很酷的标志”,因此会不择手段去文身。

五是法理情兼顾,成功化解。调解员耐心调解后,双方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关于赔偿方面,董某表示妻子重病,无收入来源,家里仅靠文身店赚取微薄收入,确实困难,无法承担大额赔偿。调解员听后,耐心劝解林某甲,本案双方均存在过错,不应让董某承担全部赔偿,同时希望林某甲可以换位思考,理解董某生活不易。最后,在调解员耐心劝说下,双方综合考量文身费和清洗费,就赔偿费用达成一致意见。之后,调解员单独与林某甲交谈,希望其耐心开导孩子,并给予更多关爱,呵护林某乙健康成长。

裁判要旨

本案系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引发的纠纷,事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身心健康。本案中,特邀调解员秉承“调解优先+教育修复”的理念,通过梳理案情、倾听诉求、面对面释法、心理疏导等多元手段,让文身店铺的经营者与未成年监护人充分认识到,文身店铺应谨慎核实文身者的年龄信息,严格按照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家长除言传身教外,还应尽到监护责任,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发挥正向引导作用,通过多角度释法明理,融教育于调解之中,不仅促使纠纷得以实质化解,也通过以案释法,让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经营者均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携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林某乙与董某达成和解,董某当场给付林某乙3200元;林某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条、第26条、第145条、第157条、第117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第6条、第7条、第16条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国未保办发〔2022〕6号)第3条、第5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37-541)。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