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等34名农民工与刘某、某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官指导释法明理化解农民工讨薪纠纷

民事劳务合同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平阳县人民法院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劳务合同纠纷违法分包工期计算依据法官指导调解

基本案情

2024年,某镇政府建设项目由某建设公司中标,某建设公司中标后将水泥工程分包给刘某。刘某雇佣林某等34名农民工在涉案工地从事水泥工,双方约定日工资为200到610元不等。自2024年5月10日(估算时间)至2024年8月30日期间,林某等人各工作相应天数,但是刘某、某建设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劳务报酬,剩余劳务报酬一直未支付。林某等人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建设公司共同支付所拖欠的劳务报酬及利息。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高效化解纠纷,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特邀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开展以下工作:

首先,对比双方诉求,探寻调解空间。经沟通,林某等人主张根据己方所提供的人工出勤表与先前双方约定的日劳务报酬核算,再扣除对方已给付的劳务报酬款项,刘某、某建设公司应结算劳务报酬款项共计322489元;刘某及某建设公司则主张根据己方审计报告所载明的工程完成量结算劳务报酬款项为336576.72元,扣除已清工费用112360元,可结算劳务报酬尾款共计224216.72元,并表示林某等人主张的劳务报酬过高。经调解员分析研判,此阶段双方当事人主张劳务报酬相差过大难以达成统一,调解空间较为狭窄,当即向指导法官寻求帮助。

其次,法官指导调解,抓准争议焦点。指导法官了解并梳理案情后,发现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工期计算的方式,当前双方当事人计算工期的依据均为己方证据材料,并未得到双方签字认可,故双方计算的相应劳务报酬款项存在较大差值。基于此种情况,法官指导调解员转变调解思路,积极展开沟通交流,从单一的释法说理到情理兼具,换取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

最后,加强释法明理,促推达成一致。转变调解思路后,调解员及时联系刘某及某建设公司,从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以及纠纷无法及时化解可能影响工期等多方面分析利弊,并结合相应法律规定进行释法说理,特别是如果进入审理程序可能给公司和个人带来的影响,引导刘某及某建设公司作出适当让步;而对林某等34人,调解员积极实行点单式调解,根据各位农民工放工时间、空闲时间的不同,从早到晚、从工作日到周末各自安排时间进行“点对点”沟通,积极劝导农民工换位思考,并由指导法官向农民工释明未经对方认可的人工出勤表的证据效力以及通过协商解决的优势。经过反复沟通释明,最终,双方对工期计算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应当偿付的劳务报酬款项。该系列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裁判要旨

本案系因违法分包所致的人数较多,金额较大的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该类务工人群具备流动性大且无固定居住地的特征,若纠纷不能及时化解,易激化矛盾,不利于农民工权益保障。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劳务关系并无争议,但对案涉工资款项的计算方式存在较大争议,且各自出示的证据也难以得到对方当事人认可,仅依靠调解员居中调解,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在调解此类纠纷时,调解员可寻求法官指导,便于更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保障工程正常推进的角度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由指导法官共同开展释法说理,发挥其专业优势,更有利于赢得当事人信任,之后再由调解员组织开展协商工作,促使纠纷在法律框架内高效、实质性化解,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兑现。

处理结果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某建设公司分两期偿付劳务报酬款项共计285000元,林某等34人自愿放弃相应利息。目前已经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57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29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条、第30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39-482)。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