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供热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调解案

多方联动化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甘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技改项目资金抵扣联动化解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间,根据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显示,某供热公司燃煤锅炉超标准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1993小时,最大超标倍数为1.63。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该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鉴定费用合计15.82万元。某检察院以某供热公司违规超标排放污染物,破坏了大气环境质量和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某供热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0.82万元和鉴定费用5万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了解到某供热公司系当地最大的热力供应单位,承担着县城城区面积95%以上、保障近3万余户家庭及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热力供应任务,目前已处于亏损运行状态。同时,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行介入过程中,某供热公司抵触情绪强烈。考虑本案背景、企业运行状况及案件争议焦点等因素,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一罚了之”,不仅无法消除污染源,也可能导致企业破产,故法院征求检察院意见,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具有环境资源专业知识的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调解员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因案制宜,以案说法。调解员结合自身岗位、工作领域,精心挑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类似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深刻阐明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数据来源的科学性及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时消除某供热公司的抵触情绪,某供热公司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在此基础上,调解员调取了某供热公司锅炉运行全部记录资料,了解到超标排放污染物确实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从消除污染源、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降低污染风险等角度向某检察院进行了释明,争取某检察院同意某供热公司以正在实施的45MW燃煤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中企业自筹资金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的解决方案,为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是调研论证,高效化解。指导法官与调解员共同调取了某供热公司正在实施的45MW燃煤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备案文件,了解到该项技术领先国内外先进水平。项目竣工后,在达到强制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还可以实现资源利用率更高、污染物排放量减少、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提升等效果,具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能性,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调解员分别向某检察院、该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某供热公司阐述了以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共同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三是跟踪回访,督导落实。达成协议后,某供热公司报送了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相关资料,主动接受法院、检察院及生态环境局的监督支持。某检察院及该地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推进关键环节提供支持,并由具有专门知识的调解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之后,法院会同检察院、行政主管部门及参与案件调解的调解员开展定期回访,主动提供司法服务,确保调解协议全面履行。

裁判要旨

本案系检察院提起、成因复杂的大气污染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生态环境修复、传统技术改造升级及环境保护项目实施等专业领域。本案中,法院坚持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之间的关系,通过依法采取调解方式化解,力争从源头上消除污染源、尽快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化解过程中,法院委托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充分发挥其环境资源专业背景优势,就案件涉及的专门性知识、鉴定意见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及时消除当事人抵触情绪,建立平等、协商对话基础。在此基础上,法院、检察院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方联动,制定了“技改项目资金抵扣”方案并加强对该方案的跟踪监督,不仅妥善化解纠纷,也促推企业从技术上进行迭代升级,从根本上防止超标排放问题,实现良好效果。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供热公司以正在实施的45MW燃煤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中的企业自筹资金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并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5万元;若该项目未通过验收,自未通过验收之日起30日内支付10.8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目前,某供热公司45MW燃煤锅炉技术改造项目已经竣工,将在下个供热季完成项目验收,公司运行良好。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第1229条、第1234条、第12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2条、第41条、第12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25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466-492)。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