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理公司与某实业发展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指导侨联调解亿元涉侨纠纷

民事保理合同纠纷重庆市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保理合同纠纷保理合同利率标准与计息方式填空式调解方案模板侨联参与调解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某保理公司与某实业发展公司签订《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实业发展公司向保理公司转让其对某投资咨询公司应收账款共计1.6亿余元以及2021年5月7日起一年内对投资咨询公司持续形成的应收账款,保理公司向实业发展公司授予金额为1.5亿元的保理融资额度。合同签订后,保理公司依照签订的8份《保理融资用款确认书》分8次向实业发展公司发放了合计1.5亿元的保理融资款,并由某集团公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实业发展公司违约,保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实业发展公司偿还保理融资本息,支付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另两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此案后联系案件当事人,多名当事人表示住所地均在外地,线下参加诉讼不便,且涉诉企业为侨资企业,对企业的诉讼记录、信用记录非常看重,希望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综合考虑当事人调解意愿、纠纷情况,法院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并与当地侨联充分沟通后,将纠纷委派给侨联调解组织进行在线调解,同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员开展工作。调解员充分研究案情后,精心开展本案调解工作。 一是打消当事人顾虑。当事人虽然愿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但对于调解组织专业性和调解协议的效力有顾虑。因涉案标的额较大,争议事项属于专业性较强的商业保理合同领域,当事人对于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纠纷的认识尚停留在传统的村社民事调解,解决家庭婚姻、邻里争议等纠纷层面,对于近年来快速发展的行业专业调解尚不了解。对此,调解员向当事人详细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侨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侨联调解队伍建设情况及其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中的独特优势,最终取得了当事人的认可。 二是摸清各方需求。侨联长期从事涉侨维权工作,对侨资企业了解更加充分,侨联调解员运用当事人熟悉的商事思维逻辑和语言风格展开交流,沟通过程十分顺畅。指导法官指导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各方诉求,梳理出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并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利率标准、计息方式和诉讼费用承担等问题充分发表调解意见。 三是量身制作调解模板。经与双方当事人商谈,针对争议焦点,保理公司接受了实业发展公司利息分段计算和款项分期支付的请求;实业发展公司则同意负担诉讼费用,但坚持应扣除已付利息部分并相应调整计息时间。虽达成了前述共识,但是草拟调解协议时,因各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各不相同,各方在利息计算方式、违约金、让步金额等方面仍存在不小争议,细节方面分歧点较多,且各方对相关争议需仔细核算并完善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无法当场达成一致。指导法官迅速指导调解员根据全案情况和调解进度,精心设计了一份填空式调解方案模板,并向各方当事人进行推送。依托该调解方案模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无争议事实及条款,并就空白处的主要分歧点展开协商。 四是线上达成协议。建立专案微信调解群,组织各方在该微信群内充分发表调解意见、通报公司内部决策进度。经反复磋商仅存的计息时间和利率标准争议,历时20余天,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本案系保理合同纠纷。保理合同纠纷往往涉案主体多、专业性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审理周期长,矛盾纠纷难以及时化解。本案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法院委派当地侨联线上调解,为推动涉侨保理合同纠纷多元化解、依法支持企业通过新类型担保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提供了实践样本。此外,侨联调解员有很强的专业性、权威性,充分发挥了“行内人管行内事,涉侨纠纷侨联解”的独特效果,调解过程中还邀请市人大代表参与,进一步提升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处理结果

案件各方当事人在线签字确认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各方后,指导法官及时开展调后回访工作,与各方当事人沟通交换意见,一方面邀请当事人对调解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另一方面督促各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做到案结事了。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1条、第766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国侨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涉侨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通知》(法办〔2020〕448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13-030)。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