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社与某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调解案

法官指导调解员化解涉外著作权侵权纠纷

民事著作权权属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影视作品侵权赔偿金额

基本案情

中国和韩国均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包括韩剧在内的韩国作品在我国受到同等保护。某公社系韩国知名广播电视台。经韩国著作权委员会确认,某公社系系列经典影视作品(电视剧、综艺节目、纪录片)的著作权人,享有相关影视作品在中国范围内的所有著作权权利。某公社发现某网络公司未经授权与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某手机端视频网站上提供某公社系列经典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获取非法收益,侵害了某公社对相关影视作品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某公社遂向法院提起系列诉讼,请求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研判认为,该系列纠纷一方系韩国知名的广播电视台,另一方系国内民营企业,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是赔偿金额问题,但案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及权利使用费均难以计算,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一定能够取得最佳效果,为此,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委托驻院调解工作室进行先行调解。

调解员收到案件材料后,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案情,充分了解某公社作为外国法人的核心诉求,主动加强引导,耐心仔细听取某网络公司作为视频网站运营商的想法。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围绕侵权事实所造成的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及权利使用费等双方争议焦点问题开展释法说理,从保护涉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危害、树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国际形象等角度出发,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劝说当事人换位思考,引导双方知法守法、积极协商,努力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期间,法官同步介入指导,解答双方疑问,对法律争议进行释法明理,向双方当事人讲解类案裁判结果,引导某网络公司正确认识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在调解员及指导法官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本案系一起涉外著作权侵权纠纷。近年来,国外影视作品(电视剧、综艺节目、纪录片)尤其是韩剧、韩国综艺节目受到国内市场的广泛关注。本案中,案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及权利使用费均难以计算,通过调解方式进行化解,可以营造友好协商环境,一方面,法院通过发挥指导调解职能,做实释法明理工作,促使侵权方认识自身不当行为,主动停止侵权行为并积极予以赔偿,另一方面,调解员发挥专业优势,一揽子评估赔偿数额及解纷成本,最大限度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降低当事人纠纷解决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同时,通过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为后续合作奠定基础。在调解过程中,坚持充分保障中外当事人平等诉讼权利,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依法公正高效开展调解,按照有利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原则促进双赢,高效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不仅促进民营企业依法规范经营,还树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国际形象,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运营的视频平台侵害某公社案涉系列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向某公社分期支付侵权赔偿款共294200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2条、第10条、第52条、第54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58-382)。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