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净化公司与某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
“流动调解站”高效化解拖欠工程款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净化公司与某大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净化公司为某大学提供配液中心净化装饰工程工作。合同签订后,某净化公司依约完成了全部工程内容,双方已结算,某大学已实际使用该建设工程。但截至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某大学仍拖欠某净化公司工程款1013789.56元,某净化公司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由诉讼服务大厅“流动调解站”的值班调解员引导净化公司填写建设工程合同起诉状示范文本,精简纠纷内容,明晰诉讼请求,并确认先行调解意愿。在当事人同意调解后,迅速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深入沟通,确定争议焦点。值班调解员耐心听取某净化公司陈述当前建筑行业整体下行态势及公司面临的巨大经济压力,经情绪疏导后,向其释明同类建设工程纠纷调解成功的案例,增强其对调解工作的信心。随后,调解员现场联系某大学,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某净化公司与某大学开展视频调解工作。起初,某大学以案涉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未达到交付标准为由拒绝给付工程款,经调解员释明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工程质量的认定标准,且某净化公司出示了工程结算单及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的证据材料后,某大学同意给付拖欠的工程款,但双方在支付方式上产生了分歧,某净化公司要求一次性支付工程款,某大学表示希望分期给付。
二是线下调解,纾解对立情绪。线上调解工作因双方情绪对立而停滞,调解员果断转变策略,通过电话反复沟通,邀请某大学到法院的“流动调解站”面对面调解,通过现场调解的互动性打破调解僵局。在与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中,调解员意识到本案争议的核心并非完全在于工程款本身,更多源于双方在长期纠纷中积累的“意气之争”与信任缺失。针对这一症结,调解员精准施策,采用“背对背调解”与“换位思考引导”相结合的调解方式:一方面,调解员单独与某净化公司深入沟通,劝解其体谅某大学作为事业单位财政拨款需要走流程、当前流动资金确实紧张的客观情况,同时强调某大学作为事业单位,其偿付能力和信用具有良好保障;另一方面,调解员与某大学坦诚交流,从舆论影响和社会责任等多个角度做其思想工作,希望能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方面起到示范作用。
三是耐心引导,促成和解。经过调解员情理交融的引导,双方代表均意识到对抗成本远高于和解的价值,最终就工程款支付事宜达成一致。
裁判要旨
近年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量有所增长,因具有涉案金额大、周期长、主体关系复杂等特点,致使此类纠纷当事人往往调解意愿不高,且易产生长期诉讼拉锯战、矛盾激化升级的情况。因此,如何提高当事人调解意愿并快速厘清案情,最大限度降低解纷成本,是此类纠纷开展先行调解工作的难点。本案诉讼标的额高达100多万,且双方当事人均在本地具有一定知名度,若未能妥善化解,不仅不利于双方声誉,也易挫伤市场主体投资信心,不利于该地区营商环境。本案中,法院在诉讼服务大厅建立“流动调解站”,由驻院调解员轮班值守,引导释明示范文本及先行调解优势。调解员通过指导当事人填写建设工程合同起诉状示范文本,迅速了解基本案情并理清调解思路,通过“主动问诊”,打消了当事人担忧“调解等于案件搁置、维权周期长”的抗拒心理,极大提高当事人先行调解意愿。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用“线上+线下”双轨融合策略,通过远程视频沟通,促成双方对“给付工程款”达成共识,实现“线上破冰”;当线上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以“流动调解站”为平台载体,引导双方面对面调解,实现“线下攻坚”。同时,调解员巧妙运用了“背对背”调解方式,针对双方核心诉求进行差异化疏导,成功找到双方平衡点,不仅高效化解纠纷,促推案结事了,也大大减轻当事人解纷成本,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处理结果
某净化公司与某大学达成调解协议:某大学一次性支付某净化公司1013789.56元,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第57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15条、第52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15-494)。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