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某房地产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调解案
“法院+主管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化解返还大修基金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4年5月,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求某物业公司返还大修基金,但某物业公司以原物业公司撤场时已将大修基金移交业主委员会为由拒绝返还,双方为此产生矛盾,且日益激烈。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200余户业主向法院在小区设立的工作站提出调解申请,请求追回属于全体业主的大修基金。
处理方式方法
工作站收到调解申请后,考虑到涉及业主人数众多、对立情绪较大、争议事项较为复杂,故第一时间启动多元化解机制,邀请相关部门参与调处工作:
一是部门协同,组建调解工作小组。为提高某物业公司调解意愿,工作站联系某物业公司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引导其拿出诚意,协商解决纠纷。同时,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人员参加,组成调解工作小组。
二是深入调查,全面掌握案情。为查清大修基金具体移交情况,调解工作小组分两组开展工作,一组由法院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组成,负责对原物业公司撤场时的资金结算情况进行调查;另一组由物业公司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原物业公司负责人,对大修基金移交情况进行确认。调解工作小组经核查发现,该小区原物业公司系与该小区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在撤场时并未将大修基金移交业主委员会或某物业公司,而是将其作为一般性资产移交给某房地产公司。由于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均未收到该笔大修基金,均误认为是对方收到大修基金,故引发本案矛盾。
三是释法明理,促成纠纷化解。经研判,调解工作小组认为纠纷化解存在两个难点:第一,需要协调小区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共同参与调解;第二,由于原物业公司已经注销解散,需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相应的返还义务。基于此,主管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引导某房地产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现物业公司共同参与调解。同时,人民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多次组织调解会议,耐心倾听各方意见,深入剖析矛盾根源,并运用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引导各方当事人特别是某房地产公司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沟通协商,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某房地产公司最终达成资金结算协议,明确在协议生效后,某房地产公司将大修基金相关款项给付小区业主委员会。协议达成后,调解工作小组积极联系某房地产公司,督促其及时履行支付承诺,最终其在协议生效后3日内主动履行了义务。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裁判要旨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化,妥善化解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本案系因小区物业公司撤场返还大修基金引发的纠纷,涉及众多小区业主切身利益。法院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启动多元化解机制,邀请物业公司主管部门、人民调解共同参与化解,由人民调解负责调查物业公司撤场结算情况,组织开展调解;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大修基金移交情况,并协调开发商参与调解,共同找准矛盾根源,提出最优方案,妥善化解大修基金返还争议,避免矛盾升级,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处理结果
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房地产公司依约向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返还大修基金,现已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1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9条、第15条、第16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479-443)。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