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厂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案

调解解决被投保人出险时岗位调换引发的理赔纠纷

民事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投保如实告知义务岗位调换后保险公司理赔责任的承担行业专业调解

基本案情

某工厂在某保险公司处为该厂原料采购员李某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同年12月,因该厂水泥搅拌工郭某生病未能到岗工作,工厂负责人安排具有一定水泥搅拌工作经验的李某临时接替郭某,继续开展生产工作。工作期间,李某操作机器时不慎发生意外,导致身体残疾,工厂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在出险时从事水泥搅拌工作,并非如投保时工厂告知的从事原料采购工作,拒绝赔付。工厂表示,因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短时间内无法向李某垫付医疗费等费用,从而引发李某及企业员工不满,员工与工厂关系紧张。经多次协商未果,工厂拟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方式方法

经法院立案前引导,当事人同意将纠纷委派至行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组织接受调解申请后,分别与工厂及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征询调解意见。但双方各持己见,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书能够证明李某出险时正在从事水泥搅拌工作,工厂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李某的职业和工种;工厂则表示,李某仅是临时接替原水泥工的工作,在厂里的工作岗位仍然是采购员,并未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李某的职业类别,而且这种情况在企业中也很常见,并非个例。 掌握双方争议焦点后,调解员将如何证明李某的实际职业类别作为调解突破口,提示工厂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事故发生前临近的采购单证签字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李某的工作性质;同时提示保险公司,可以向企业工人了解李某实际工作内容,从而确定李某的职业类别。经过多方努力,保险公司核实了李某的实际职业类别确为采购员,工厂并未刻意隐瞒事实;工厂负责人也意识到,即便是工作岗位临时变动,也应尽量调配相同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应仅仅为了经济利益忽视了安全生产,在李某从事工作危险程度增加时,也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此主动降低了索赔金额,双方就此达成了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理赔责任,而这又取决于工厂投保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即李某的职业工种究竟是保险合同约定的采购员还是出险时从事的水泥工类别。调解员凭着精湛的专业素养,准确地抓住双方的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围绕着这一事实问题调查收集和提供证据材料,共同寻找事实真相,最终发现了真实的事实,即李某的职业类别为采购员,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工厂虽无隐瞒行为,但临时调整李某从事危险程度更高的工作而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在其适当降低索赔金额后,双方最终找到了利益平衡点,达成了协议,既保障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帮助保险企业提升了服务水平,促进了行业规范发展。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向工厂支付赔偿金,工厂撤回起诉。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16条、第22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334-035)。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