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公司与某建筑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
人民调解化解约定违约金过高的租赁合同争议
案 例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某工程公司和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由某工程公司向某建筑公司出租建筑设备一台,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个月,租赁费总金额为421012元,逾期每日承担应付款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某工程公司如约将建筑设备和相关人员派驻至施工场所。某建筑公司支付部分租赁费用后,由于经营发生困难,剩余租赁费用未按约定支付。截至2024年3月,某建筑公司仍欠141012元租赁费及违约金未支付,某工程公司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先行调解。
一是深入沟通,确定争议焦点。调解员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准备,了解案件详细情况,通过对各方意见进行梳理,总结争议焦点为:双方对合同中关于“每日需按应付款金额千分之三的比例额外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存在较大争议。
二是指导调解,提供规则指引。调解员向指导法官报告后,针对“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能够进行调整等问题,由指导法官提供专业意见,并提供人民法院案例库类似案例,为后期调解工作提供法律支撑,确保依法调解。
三是释法说理,分析利弊。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倾听工程公司的诉求,对其困境表示理解,又向建筑公司分析违约给公司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让建筑公司知悉拖欠租赁费等违约行为可能影响公司的声誉,如影响公司的信用评级和未来的融资能力,还可能影响潜在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任,进而影响公司长期发展。同时,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对本案“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标准过高”进行了释法明理。
四是积极沟通,促成和解。经调解员反复沟通,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评估某工程公司实际损失的基础上,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违约金。调解员据此提出调解方案和还款计划,双方一致同意。
裁判要旨
建筑行业存在资金链相对脆弱的特点,出租方应收账款长期积压会影响运营,纠纷拖延可能导致双方损失叠加,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对此类纠纷,适宜通过调解方式进行化解。本案中,人民调解员发挥其专业优势,找准双方争议焦点,并坚持情理法并重,制定阶梯式的分期还款方案。调解过程中,针对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争议,在法官指导下,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阐释相关法律规定,对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明确不予支持,并据此计算需要偿还的本息数额,确保在法律框架内高效、实质性化解纠纷。同时,通过将普法融入调解,促推企业在今后签订合同时更加审慎,增强依法经营能力水平。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建筑公司分期支付某工程公司租赁费141012元及从2022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的违约金37471元,共计178483元。目前已经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3条、第721条、第72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64条、第65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11-599)。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