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

人民调解参与化解企业拖欠工程款纠纷

民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汕头市澄2025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基坑监测工程合同,约定某工程公司为某房地产公司提供基坑监测成果及主体沉降观测工作。某工程公司完成基坑监测工作并向某房地产公司出具符合要求的基坑监测报告后,某房地产公司应向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045019.55元。后因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经多次催讨未果,某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发现该案虽然诉讼标的额大,但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较明确,且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先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各自的想法及诉求并梳理双方的分歧点,后再组织双方当事人见面沟通协商。经沟通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围绕拖欠工程款一事,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拖欠工程款的具体金额;二是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明确争议焦点后,调解员主动联系街道对接指导调解的法官,针对焦点问题一,调解员和指导法官听取双方当事人说明,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结算。其中,对有争议的部分,由某工程公司作为施工方向某房地产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并在调解员和指导法官的组织下实地到工程场地进行勘察,双方很快就确认已完成工程结算款为970800.50元。 针对焦点问题二,调解员和指导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各退一步,在双方签订的基坑监测工程合同基础上,考量某房地产公司的偿还能力,确定了先开票后付款的支付方式,双方最终对工程款付款事宜达成一致。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通常具有争议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诉讼审理周期较长等特点,因此,高效、灵活、成本低的调解成为解决此类纠纷的有效方式。本案通过庭所联动机制,法院委托人民调解进行先行调解,并做好指导调解工作。一方面,针对部分争议的工程款。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察,并由施工方阐明工程各项施工及造价情况以减少信息差所带来的争议,避免鉴定程序的启动及鉴定费的支出,积极促成当事人“以调化鉴”,减少当事人诉累;另一方面,针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及债务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出发,成功寻找到两者平衡点,作出双方均可接受并可实现的分期付款方案,高效化解纠纷,为其他类似纠纷的化解提供了参考。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先就已开发票的工程款522509.78元明确具体的分期支付方案,剩余工程款448290.72元待发票开具后再履行,纠纷得以顺利化解。目前,已经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9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15-249)。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