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与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调解案
运用住建领域“总对总”机制化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中标某村委会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双方先后签订14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经建筑公司初步统计工程量,某村委会尚欠200余万工程款未付。某村委会主张工程欠款应以最终结算为准,要求对工程量进行鉴定,并提出该工程存在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瑕疵等问题,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多次协商未果,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情比较清晰,核心为工程款结算问题,适宜采用调解方式化解。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住建部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住建领域调解组织进行先行调解。
一是成立调解小组,全面分析问题。考虑到纠纷的专业性,调解组织邀请来自住建部门、监理公司、造价机构、质量鉴定机构等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调解小组,经多次研究,形成专家意见。经调解员多次沟通,理清双方分歧,确定本案争议焦点有二:1.工程款计算方式问题;2.因质量瑕疵和延期交工等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
二是开展实地勘查,了解双方诉求。调解小组派员实地勘测全部涉案工程,并走访相关建筑工人和材料供应商,对项目情况有了全面了解。同时,进行“背对背”调解,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双方诉求。
三是确认工程总价,寻求利益平衡。对于焦点一,双方依据专家指导意见,同意总工程款的计算方式为工程总量乘以工程单价。对工程总量,双方同意不再组织鉴定,而是结合工程量确认单和实地勘测,对工程总量进行了共同确认;工程单价则采用市场平均单价,两者相乘得出工程款总额。对于焦点二,质量瑕疵和延期交工等损失赔偿问题,某建筑公司选择权威机构对存在质量瑕疵的工程予以维修,某村委会同意放弃延期交工赔偿请求。最终,经过多轮调解,双方就工程款支付达成一致意见。该起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裁判要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设工程纠纷逐年增多,此类纠纷往往涉及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等诸多复杂问题。同时,本案所涉老旧小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如不能及时化解,易激化矛盾。本案中,法院充分发挥指导调解职能,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住建部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住建部门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邀请相关部门具备建设工程专业背景的人员参与,发挥其专业优势,梳理争议焦点,迅速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聚焦争议焦点进行现场勘查,认真了解诉求,形成专家指导意见,有效平衡双方利益,提高调解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最终促成纠纷实质化解、双方握手言和,不仅有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大大减轻当事人解纷成本,提高解纷效率,也确保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顺利完成,保障民生福祉。
处理结果
某建筑公司与某村委会达成调解协议,村委会一次性支付某建筑公司剩余工程款182万元,并由某建筑公司对瑕疵工程进行维修,目前均已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801条、第80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20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3〕358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15-587)。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