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与袁某等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调解案

综治中心统筹化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民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逾期交房逾期支付购房款综治中心示范调解

基本案情

袁某等人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因该房地产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导致工程陆续停工,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房,袁某等人见工程进度缓慢,不愿意向某房地产公司付还剩余购房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某房地产公司遂以袁某等人逾期支付购房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涉及业主较多且还有大量潜在纠纷,社会关注度高、双方矛盾较为激烈,且案涉楼盘为“保交楼”项目,为妥善化解纠纷,由综治中心牵头统筹,法院、司法所、住建部门共同参与,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展联合调处工作。

一是实地调查,共同研究调处方案。调解前期,指导法官会同综治中心调解员、司法所调解员前往案涉楼盘所在地、案涉楼盘售房处、房地产公司进行摸底调查。住建部门会同司法所多方收集案涉楼盘购房者的诉求,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各相关部门结合前期调查了解情况,形成初步调解方案。

二是组织调解,充分听取双方诉求。法官会同综治中心调解员召集房地产公司、业主代表到现场陈述各自诉求。经了解,案涉楼盘购房者共770户,房地产公司认为逾期交房系因疫情、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应延长交房时间,且因部分业主未按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导致资金回笼出现问题,进一步延误工程进度,若业主能够积极主动付还剩余房款,将有利于工程尽快交付。业主则担心某房地产公司经营状况及工程进展,故未支付剩余购房款,要求公司给出明确的交房时间。

三是联合释法,促推达成和解。针对双方矛盾点,调解员一方面耐心安抚业主情绪,倾听业主需求,另一方面从情、法、理三方面释法说理、分析利弊,让房地产公司拿出诚意,针对业主提出的问题制定可以履行的方案,结合工程实际进度给出明确的交房时间,并督促其积极完成企业内部审批流程。经多轮沟通和实地走访,房地产公司承诺最迟将在半年内交房,许多业主表示接受并同意配合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付还剩余购房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房地产公司与袁某等业主达成和解后,法院以该示范调解作为参考,分批次与其余未被起诉的购房者进行沟通释明,促成某房地产公司与大多数购房者达成和解。

裁判要旨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妥善化解,关系着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的切身利益,也关乎民生和社会稳定。该系列纠纷涉及人数多、覆盖面广,若处理不当,易导致矛盾激化升级。本案中,法院依靠综治中心平台优势,会同住建部门、司法所加强联动联调,通过实地走访、“面对面”调解等方式,及时理清案情,围绕双方矛盾焦点充分释法说理。调解过程中,结合房地产公司经营状况、工程进度及购房者实际诉求等因素,督促房地产公司明确具体交房时间,同时做好购房者沟通释明工作,劝导购房者积极履行合同约定还款义务,以确保工程资金到位、助力项目加速建设,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参照部分购房者达成的调解协议,通过示范调解强化沟通释明,促推其余未被起诉的700余户购房者与某房地产公司达成和解,高效化解群体性矛盾,促使房地产公司资金及时回笼,加快工程建设,更好保障群众“安居梦”。

处理结果

某房地产公司与袁某等40名购房者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某房地产公司最迟于半年内交房,购房者配合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付还剩余购房款。其余未诉的155户购房者与某房地产公司达成和解;其余575户购房者参照该方案与某房地产公司自行协商解决。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509条、第577条、第592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91-600)。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