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文创公司与某文化传播公司分公司、某文化传播公司、左某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台胞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联合化解涉台纠纷

民事买卖合同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纠纷涉台纠纷“台胞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联合化解

基本案情

某文创公司以承包方身份与某文化传播公司分公司就某大型科技展馆装饰陈列所需产品之深化设计、制作、安装、上漆等事项签订供货合同。当年8月,某文创公司基本完成了约定货物的生产、交付与安装,经双方结算,某文化传播公司分公司欠付货款60余万元。某文创公司多次催告无果后,将某文化传播公司分公司、某文化传播公司及其唯一股东台湾地区自然人左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付的货款及利息。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查看案件材料,发现双方对欠付货款金额并无异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保修期内产生的墙面油漆开裂、观景台外观破损等问题的维修成本的承担主体和赔偿方案。考虑到左某为台商,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擅长商事调解的特邀调解员以及在某台资企业工作的台胞特邀调解员联合开展先行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特邀调解员以案说法,向当事人阐明应当妥善履行保修义务,并指出通过协商解决,对于节约诉讼成本、高效实现其债权、一次性化解双方案涉项目纠纷等均是利大于弊;台胞调解则以“同乡之情、同业之谊”对某文化传播公司分公司、某文化传播公司及左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尽快付款,以推动商业长久发展与多方共赢。两位调解员充分考虑当事人双方的生活工作背景以及案件争议焦点,耐心进行沟通,从整体维修以及争取一次性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提出科学合理的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就维修事宜达成一致。

裁判要旨

本案系涉台商事纠纷,其中一方当事人中有台湾同胞。为此,法院因案制宜,围绕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为其分别量身选择在背景、情感、经历、法治观念等方面更易认同、更能共情的两位调解员,其中包括一位台胞调解员,通过采取“双调解”的方式,搭建良好沟通桥梁,发挥两位特邀调解员各自的身份优势、专业优势,使各方当事人在纠纷化解过程中感受到被理解、被尊重,并充分体会到调解的温度,不仅高效促推纠纷实质化解,也展现出大陆良好的司法环境和营商环境,增强了台胞台商在大陆投资经营的信心。

处理结果

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某文创公司减少部分未付款项并放弃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派出专业团队对非人为毁坏造成的货物破损进行整体维修,某文化传播公司等支付剩余款项。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第465条、第57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法发〔2019〕9号)第32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84-480)。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