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械租赁公司与某设备安装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中小企业协会”联动化解涉房地产领域“三角债”问题

民事租赁合同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三角债”中小企业协会参与调解“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某机械租赁公司与某设备安装公司签订《挖掘机租赁合同》,约定某机械租赁公司将不同型号、数量的挖掘机出租给某设备安装公司,用于某房地产项目,并按台班数量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某设备安装公司安排该项目的劳务承包人肖某对接某机械租赁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便于项目管理,肖某与某机械租赁公司代表唐某口头约定,以完成土石方工程量的方式进行结算。2019年8月,肖某对某机械租赁公司完成的土石方工程量进行了核定。2020年5月,肖某因个人原因退场。因肖某拒不支付剩余租赁费用,某机械租赁公司先后多次到项目部反映,某设备安装公司以其已将租赁费用全额支付给肖某,且肖某与某机械租赁公司核定的按照土石方工程量结算单价过高为由拒不支付。2024年1月,某机械租赁公司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且为涉企纠纷,为高效妥善化解纠纷,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中小企业协会的调解组织进行先行调解。在法官的指导下,调解员对案件作了全面梳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租赁费用承担主体及核算方式。围绕争议焦点,指导法官与调解员开展了如下工作:

一是法官释法明理,明确责任主体。指导法官向某设备安装公司释明,虽然其与某机械租赁公司以及肖某之间存在“三角债”,但案涉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其与某机械租赁公司,按照合同相对性,某机械租赁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案涉租赁费用,其与肖某的纠纷可以另行主张。经释明,某设备安装公司表示愿意与某机械租赁公司进行结算。

二是调解员专业分析,确定结算方式。对于案涉租赁费用的结算标准,调解员向双方言明,按照行业交易习惯,以土石方工程量为计量单位核算挖掘机租赁费用是建设工程领域的通用方法,且本案施工中已对土石方工程量据实制表,该方法更适合本案。通过调解员专业分析,双方均同意按照土石方工作量核算租赁费用。同时,调解员讲明某机械租赁公司与肖某核算的结算单价略高于目前租赁市场价,某机械租赁公司表示愿意降低核算单价。

三是情理融合,促进协议达成。责任主体和结算方式确定后,某机械租赁公司要求一次性支付,某设备安装公司要求分期支付,调解再次陷入僵局。调解员积极与某设备安装公司沟通,了解其不能一次性付款的理由。某设备安装公司表示,账面流动资金紧张,公司尚未全额收到该项目工程款且对劳务承包人肖某存在超付情形,资金未有效回笼。调解员多次与某机械租赁公司做工作,引导其充分考虑某设备安装公司“三角债”背景下的资金困境以及愿意承担责任的担当精神,疏导其心结。经调解员反复向双方释法析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促成双方就分期付款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本案系建工领域较为典型的“三角债”纠纷,该类纠纷往往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纠纷久拖不决不利于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且易产生链式反应,引发衍生问题。本案中,法院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中小企业协会的行业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充分发挥其熟悉行业规则、交易习惯及行业信任度较高的优势,在指导法官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贴合行业实际进行针对性地答疑解惑,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调解方案,最终促成纠纷实质化解,既依法维护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利于修复企业间的合作关系,避免双方因诉讼导致商业关系破裂,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设备安装公司分六期向某机械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用共计121248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509条、第709条、第721条、第722条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关于建立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合作备忘录》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11-400)。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