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委会与百余户村民土地纠纷调解案
法院指导完善高标准农田改造方案源头预防群体性土地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2024年上半年,某村计划进行高标准农田改造,涉及土地面积百余亩,土地上有农户种植的雪松、桂树、柳树等多种苗木。由于苗木市场价格下滑,苗农家庭收入减少,村委会决定参与高标准农田改造,在解决耕地资源浪费的同时,提高村民固定收入。但由于树木赔偿价格较高,村委会资金压力大,村民对移苗补偿款期望过高,导致矛盾不断升级,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
处理方式方法
该村村委会针对这一苗头问题,及时联系辖区基层人民法庭,请求法庭加强指导,为案涉改造项目的实施提供法律意见。法庭派员实地查看了案涉土地,走访了苗木种植农户,在村网格员共同参与下,向农户释明了有关政策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在了解农户诉求后,法庭干警指导村干部进一步完善苗木处置方案:一是根据市场价格,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苗木品种等向农户支付相应的移苗费;二是将苗木交由农户处置,根据需求帮助农户联系木材收购商,协助砍伐、出售苗木;三是丈量划定范围内未确权、由农户享有的自留地,待高标准农田建成后,由种植大户按照市场价格向农户支付土地租赁费。百余名农户一致同意该处置方案。
裁判要旨
本案系某村高标准农田改造项目引发的群体性土地纠纷,涉及土地面积广、农户数量多,且存在大量苗木处置问题,矛盾纠纷隐患突出。在此背景下,基层人民法庭提前介入指导,提供法律意见,成为化解纠纷的关键。法庭通过与村委会紧密合作,深入实地调查了解情况,为改造项目的实施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既考虑了市场价格因素,又尊重了农户的自主选择权,还协助农户联系木材收购商,提供了全方位的帮助。本案的成功处理,充分体现了法院切实履行指导职能,会同村委会以及网格员立足各自职能提前开展预防性工作,从源头上防范群体性纠纷发生,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为其他类似纠纷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处理结果
基于前述处置方案,百余农户在一周内签订处置协议,该村快速完成了树木清理工作,端正了村域内以树占地、以树待赔的不良风气,群体性纠纷止于未发。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1条、第3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第37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定》(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4-161-1-061-022)。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