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委会、村民小组与某农业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调解案
“车载便民法庭”就地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2019年,某村委会同村民小组分别与某农业公司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将200余户农户的101.676亩土地出租给某农业公司用于种植黄精,租期8年。后因种植黄精失败,田地荒芜数年,农民颗粒无收,某农业公司在支付2020年租金后,后续3年租金一直拖欠。经多次沟通无果,某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将某农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支付3年租金、管理费并赔偿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为妥善化解纠纷,维护土地流转正常秩序,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
一是密切沟通联系,理清事实抓焦点。调解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并联系案涉所在地村委干部了解纠纷产生的来龙去脉。通过沟通,村委会表示农业公司在支付2020年的费用后,便停止支付后续费用,且该公司已放弃案涉土地的管理,导致土地一直处于撂荒状态;农业公司则表示愿意解除合同,但市场不景气,希望降低相关费用的计算标准。在总结归纳双方当事人诉求后,调解员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损失赔偿金和村委会管理费金额的确认。
二是车载法庭进乡村,就地调查化争议。为摸清案涉土地使用现状,尽快解决拖欠费用问题,指导法官会同调解员在初步了解纠纷情况后,到该村实地了解案涉土地使用及黄精种植情况,并组织村委会及村民小组代表在“车载便民法庭”开展座谈,引导村民从及时止损、尽早复耕、兑现预期等角度适当作出让步;同时,结合种植现状、复垦难度、拖延后果等方面向某农业公司讲明法理,引导公司积极面对并着手解决,以免造成更大损失和不可预估的后果。经过反复沟通,某村委会与村民小组考虑到农业公司经营状况,不再主张损失赔偿金和村委管理费,双方就解除合同、租金费用达成一致意见。
三是调后回访供保障,日常督导促履行。调解成功后,调解员积极开展案件回访工作,了解各村民小组组织复垦以及农业公司费用支付情况。通过调解员释法明理,明确主动积极履行的优点,督促农业公司提前两周全部兑现调解款项,做到案结事了。
裁判要旨
该案系农业公司经营不善,无法继续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的土地流转纠纷。推进土地流转是实施乡村振兴的关键,亦是我国农业生产走向集约化、现代化的路径之一。在化解过程中,法院通过“车载便民法庭”进乡村,深入矛盾的源头实地开展调查,“面对面”沟通找准双方症结,会同人民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通过联合开展工作,释明法理、讲清情理,促使双方互谅互让,高效化解纠纷,不仅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推农村土地稳定流转,也进一步盘活利用农村土地,为乡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市场环境。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农业公司收割黄精,村委会、各村民小组组织村民复垦的前提下,某村委会与村民小组不再主张损失赔偿金和村委管理费,农业公司支付3年租金257748.67元。协议签订后,农业公司全额兑现调解款项,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积极组织村民复垦,为来年春耕复种做好准备。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9条、第340条、第577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35-615)。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