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民委员会与贾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案

法院指导特邀调解员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新乐市人民法院2025

案 例

基本案情

2002年1月30日,某村民委员会将村里果园承包给贾某甲的父亲贾某乙,双方签订《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果园四至,承包期限为15年,即自2002年1月至2017年1月30日。承包期内因修建重大工程,政府征用果园部分土地,因承包期限未到,村委会退还了相应土地亩数的承包费,同时支付了相应土地面积的青苗费,剩余土地继续按协议履行。后承包到期,贾某乙继续承包经营。2021年12月,原承包人贾某乙去世,该地由贾某乙的儿子贾某甲实际使用,但未支付承包协议期满后使用期间的承包费用。某村民委员会起诉至法院,要求贾某甲退还土地,并支付欠付的土地承包费。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案件适宜调解,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调解员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充分了解双方诉求,确定争点。调解员当即与某村委会取得联系,了解双方争点。某村委会介绍,案涉土地在2002年时承包给本村村民贾某乙,在贾某乙、贾某甲承包的二十多年里,在土地上种植了果树、修建了猪舍、建了坟地。因重大工程占地后,造成贾某乙实际承包的土地亩数减少,由于村委会换届等原因,双方就实际承包的土地亩数无法达成一致,进而造成双方就贾某甲需要交纳的土地承包费用数额无法达成一致。之后,调解员与贾某甲联系,贾某甲表示同意退还土地,但提出要按照实际土地亩数支付承包费用。 二是组织现场勘查,解决争点。为了深入掌握实际情况,调解员与指导法官到达案涉土地现场,在双方见证下,对案涉土地进行实际测量,扣除重大工程与坟地占地面积后,贾某甲实际使用的亩数比土地承包协议中约定的亩数减少了近10亩,双方当事人当场对贾某甲实际使用的亩数予以确认。 三是提供调解方案,达成和解。土地亩数确定后,贾某甲表示以目前的经济实力无法一次性支付所有的土地承包费用,希望村委会能够理解难处,同意分期支付。村委会同意这一要求后,贾某甲又提出土地的附着物果树以及猪舍是其和父亲多年来的心血,退还土地后的损失无力承担。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背靠背”调解,最终村委会同意贾某甲在村委会收回土地后再次发包时具有优先承包权,贾某甲接受此调解方案。

裁判要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较为常见,纠纷双方往往为邻居或经常打交道的村委会,实质化解争议、柔性处理纠纷才能帮助双方维系和谐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此案实质化解得益于法院指导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合力促成纠纷化解。特邀调解员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确定争点,积极与基层单位联动,借助基层单位熟悉当事人情况、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为建立当事人之间信任基础、推进调解工作奠定基础;法院则履职指导调解职能,跟进开展指导工作,凭借专业优势,对特邀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协助,不仅促推土地纠纷得到实质化解,还立足长远,为村民继续承包原有土地提供保障,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贾某甲向村委会归还承包地,并给付2017年1月31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土地承包费9000元,考虑到贾某甲和贾某乙承包土地后前期投入较多,提升了承包地的使用价值,村委会收回土地后重新发包时贾某甲享有优先承包权。经跟踪回访,调解协议已经履行,贾某甲向村委会给付了承包费,村委会在土地再次发包时已将土地发包给贾某甲承包。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49条、第51条、第59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61-328)。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