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公司与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房管中心+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多元联动化解物业纠纷

民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砀山县物业纠纷人民调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质量拒交物业费房管中心参与调解人民调解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是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信某是该小区的一名业主。2016年2月,信某购房时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由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每年交纳一次。信某在该小区的房屋面积为96.09平方米,自2019年至2024年,信某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用。某物业公司多次向信某催要,双方因服务质量问题久争不下,对抗情绪较大,纠纷已无法自行协商,故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信某支付未交纳的物业费及违约金共计4000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案件标的额不大,且业主是因物业服务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采用调解的方式更有利于化解此类纠纷,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先行调解,由调解委员会安排专业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调解员收到案件后,认真梳理争议焦点,决定采用“三步走”开展化解工作。

一是听取物业和业主双方诉求,理清争议的关键所在。调解员首先邀请房管中心职工与物业公司共同会谈。通过会谈,物业公司表示,其职工多次向信某催交物业费,采取了上门、打电话等多种途径,信某后来拒接电话,造成物业公司无法收取费用。随后,调解员又通过电话联系信某,信某强调物业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每日定时清运垃圾”条款,导致小区生活环境恶化,且小区各种车辆乱停乱放,物业公司未尽到提醒义务,造成小区拥堵。物业公司则表示其多次宣传规范停车,但小区人流量大,且乱停车是因个别业主违规所致,物业公司也无法进行制止。

二是到小区进行实地走访调查。调解次日,调解员联合法院工作人员实地查看小区垃圾存放、停车情况,发现小区垃圾桶附近确有散落垃圾,小区内部虽然四轮机动车辆的停放较为规范,但三轮电动车和两轮电动车随意停放的情况较多。调解员和法院工作人员将上述情况拍照发给了物业公司,要求其组织员工及时清理,并在小区开展宣传引导工作。

三是邀请物业公司和信某“面对面”沟通。调解第三天,调解员前往小区物业中心,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物业公司着重介绍明确了物业服务内容、质量要求、费用标准等,同时强调业主也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费用,逾期支付的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从法理的角度,既讲法律政策、也重情绪疏导,既解法结、更解心结,并分析利弊得失。通过沟通,双方正确认识了自身的责任与义务,物业公司表示在物业服务工作上确有做的不到位的地方,自愿减免部分物业费用。仅用时4天,双方就物业费交纳事宜达成了和解。

裁判要旨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呈逐年递增态势,具有案情简单、标的额较小的特点。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于物业服务质量,这也是当前大量业主拒交物业费的主要原因,此类物业纠纷涉及业主较多,如不能妥善化解,易激化矛盾,不利于小区和谐。本案中,通过“法院+房管中心+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法院指导调解职责、房管中心行业管理职能、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前端调解功能,形成纠纷化解合力。针对业主反映的物业服务不到位的问题,由房管中心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和指导,督促物业公司提高服务水平;针对业主对交纳物业费义务认识不足情况,由调解员向业主开展物业类法律普法,明确业主权利及义务,引导业主共同参与小区维护,提升小区居住水平;法院则发挥指导调解职能,开展释法明理,加强与房管、人民调解的联动配合,不仅促推纠纷实质化解,还促推物业公司及时提升服务水平,从源头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助力文明和谐城市建设。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信某及时交纳了3500元物业费。本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09 条、第 577 条、第 937 条、第 942 条、第944条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41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21-419)。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