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商企业与员工辞退纠纷调解案
“法院+劳动仲裁委+工会”联动化解集体裁员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初,某电商企业突然宣布停止经营。公司员工主张,公司在无提前通知情况下召集全体员工开会,宣布公司解散,关闭办公系统,对尚未结算的工资、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事项未予明确,并拒绝与员工代表沟通。百余名劳动者将电商企业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与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总工会联动开展纠纷调处工作。法院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和法官助理指导调解工作。调解员通过前期电话沟通,得知涉案企业拖欠工资已有一年多,且电商行业工作时间不规律,加班现象十分普遍,企业突然通知解散导致员工无法申请调休或加班费,也没有渠道与企业沟通工资支付和补偿事宜;许多劳动者情绪激动,认为企业单方关闭办公系统,员工无法及时留存证据,增加了维权难度。电商企业则表示,受高管决策失误、融资计划落空、行业竞争激烈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公司经营已陷入僵局,无力负担用工成本,不得已才采取上述解雇方式,但愿意通过现有资金或资产变现的方式对员工尽力补偿。 调解员将上述情况反馈后,法院指导调解员开展一系列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第一,梳理双方争议焦点。从沟通情况看,争议焦点有三方面:一是公司突然宣布解散程序是否合法;二是在办公系统关闭、无法取得证据的情况下,员工的加班费如何计算;三是员工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第二,安抚员工情绪,进行释法说理,明确并固定劳动者请求项目和金额。第三,约谈用人单位,从法律规定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劳动者为经营作出的贡献等方面,引导用人单位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第四,进行专业指导,法院组织各方调解力量建立微信工作群,对调解员提出的专业问题随时指导。第五,联合开展专场答疑宣讲会。针对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的情况,法院与仲裁委研判后认为,电商企业除现金流外,还有部分货物、资产等具备变现条件;劳动者对金额心理预期不高,可以尝试以企业偿付能力为突破口,尽力促成劳企双方和平协商、接受调解。为此,法院通过仲裁委“法官工作站”开展指导,会同区人社局、总工会,结合劳动者岗位类型,分批次、有针对性地开展释法宣讲、答疑解惑8场。第六,开展示范性调解。法官选取代表性案件开展示范性调解,形成调解笔录、调解书模板,统一规范案件调处工作,多数案件于仲裁立案前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对于调解未成功进入仲裁的案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在仲裁期间固定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和事实主张,为后续案件化解统一思路。对于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的纠纷,法院及时将案件委派行业调解组织,再次指导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部分案件于诉前得到化解。对于进入诉讼的案件,力争员工与企业共同和解,并撤回起诉。调解协议签署后,劳动者对于电商企业能否按期履行给付义务,表达了内心疑虑。为此,法院积极推进督促履行工作,向案涉企业发送《自动履行告知书》,指导劳动者填写《收款信息确认书》,促推争议实质化解。
裁判要旨
本案系电商企业集体裁员引发的辞退人事争议纠纷,涉案人数多、涉及金额大、各方主体诉求复杂。人民法院与仲裁委、总工会联动调解,探索“强化全流程联动+促进多维度衔接+扩大延伸性保障”工作方法,建立区域劳动人事争议类案件专业性“融调解”工作机制,通过企业动态、劳动仲裁、监察投诉、诉求工单等信息反馈,及时发现涉案电商企业在劳动用工与员工遣散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隐患性风险。在劳动者申请仲裁后,法院充分发挥指导调解法定职能,通过府院联动、批次进行、示范调解、裁审衔接等方式,促推群体性劳动纠纷化解质效提升。在案件调解成功后,法院针对公司生产经营中暴露的典型性、关键性法律问题,向相关企业发送用工风险法律提示,激发企业守法经营内生动力,助推形成劳资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处理结果
经法院与仲裁委、总工会多部门联动调处,468件劳动争议中,305件于仲裁立案前达成调解协议,52件于进入法院前达成调解协议,111件案件和解后撤回起诉。劳企双方均同意以“打包价”的形式,由电商企业向468名劳动者分别支付2万元至11万元不等的补偿款,集体纠纷实现了一次性解决。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6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92-021)。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